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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外贸政策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及措施

(一)我国关税政策的下一步改革方向

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水平的设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的进口,予以免税或低税;(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要低。特别是对于那些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能力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进口,税率则更低;(3)为了促进国内生产的发展,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零件、部件,其税率比整机要低;(4)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制定较高的税率;(5)对国内已能生产供应、需要保护的商品,制定更高的税率;(6)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关税,但对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材料和半制品,必要时可征收适当的出口关税。

按照上述原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并公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及进出口税则,这三个方面的法律文件和管理条例共同形成了我国的关税制度。

由于关税是一种价格管理手段, WTO推进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之一,就是试图把关税作为各成员唯一的贸易保护手段,取消一切非关税措施,同时推动各成员逐步降低平均关税率,减少高关税产品的比重,扩大受约束的关税范围,并把数量控制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价格控制的关税措施,以此降低各成员的贸易壁垒,这一努力在乌拉圭回合后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从WTO成员的关税减让情况看,(1)关税水平大幅下降:发达成员工业品加权平均税率从6.3%降至3.8%;发展中成员从15.3%降至12.3%。(2)征收高进口关税的产品数量减少:目前发达成员征收15%以上进口关税的产品数量从7%下降到5%。(3)进口关税税率受约束的比重增加:发达成员从78%增加到99%;经济转型成员从73%增加到98%;发展中成员从21%增加到73%。

对于农产品贸易,一是削减关税,2000年前发达成员平均削减36%,发展中成员2005年前平均削减24%;二是把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由于关税化后实际关税水平大幅增长,因此,对关税化的商品按一定的低关税来保证“最低准入机会”(关税配额),以1986~1988年为基期计算平均进口量,在实施期末,这个准入机会应达到国内消费量的5%。

对于信息技术产品,发达成员承诺到2000年、发展中成员承诺到2005年前,分阶段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电脑、电脑软件、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电讯设备及科学仪器等6大类的200多项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依照承诺及WTO有关规定,我国调整关税体系方面的主要工作有:

一是按照承诺,分步降低关税税率。2002年1月1日下调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将由15.6%降到12%。其中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到11.3%,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由18.8%降到15.8%。到2005年我国关税总水平将降至9.7%,其中工业品降到9%,农产品(包括水产品)降到15.6%。

二是调整关税结构,统一的关税政策。降低关税后,我国进口保护水平更趋于合理,降低对部分产业的过度保护,使关税更加科学、合理、适度,调整不合理的进口税率结构。同时按照非歧视性原则在全海关境内实施公平、统一的关税政策。在关税税率逐步降低的基础上,分阶段地清理减免税政策。

三是对重要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作为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结果,关税配额作为关税手段,对部分商品进口发挥调控作用。根据承诺,我国自2002年起对粮食、植物油、食糖等农产品和磷酸二氨等3种化肥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2年1月30日公布实施。根据该办法,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除植物油在2006年1月1日前取消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外,其他农产品关税配额的实施期到2004年。在实施期以后的进口管理问题,要看新一轮农业谈判的结果而定。由于农产品问题关系到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的稳定,因此,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我们应坚持保留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的立场,并争取成员自主决定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方式的权利。

(二)我国非关税措施的下一步改革方向

狭义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是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广义的非关税措施则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进口许可程序、海关估价规则、装运前检验、原产地规则、投资措施等。

加入WTO后,我国将依照承诺,继续削减非关税措施。

贸易权。 包括:(1)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目前,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措施;(2)在加入时,取消在申请和保留贸易权时对任何有关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进出口检验的要求,国家对此已立法明确;(3)全资中资企业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逐步降低:加入第一年为500万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人民币,以后取消审批制;(4)逐步使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完全的贸易权。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我国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进口和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商品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只有政府指定的数量有限的公司专营。

指定经营是指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某种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我国加入WTO对指定经营的承诺是:(1)指定经营货物包括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2)加入后的3年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后取消指定经营制度;(3)取消将贸易量作为获得指定经营产品贸易权的标准,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并将指定经营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在生产最终货物过程中使用此类货物的企业,以及经销此类货物的企业。

数量限制。 我国目前仍对385种商品进行进口配额限制,根据议定书,我国将最迟于2005年1月1日取消附件3所列商品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措施。附件3所列商品包括成品油、氰化钠、化肥、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汽车及关键件、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设备及其关键件、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收录音机及其机芯、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照相机、手表等15类商品,我国承诺了这些商品的初始配额量(金额)和年增长率。(1)机电产品。国家对机电产品按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实行分类管理。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2)天然橡胶。为规范天然橡胶进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进口配额管理体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2002年2月1日联合发布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根据对外承诺和工、农业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量。进口天然橡胶实行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天然橡胶均需纳入配额管理。

(三)有步骤地积极推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

现阶段我国服务贸易、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仍比较低,与许多发达、发展中国家相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加快服务业现代化步伐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此,今后将依照承诺,逐步扩大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引进外国服务业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及人力资源,产业及企业组织形式,迅速发展我国落后的服务业或处于空白的服务业,改造或创新传统服务业,进一步发展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旅游、运输及劳务贸易等,加快提高我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实现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协调发展。

(四)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对外贸的宏观调控,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服务

根据WTO的规则,各成员政府的贸易政策行为不能扭曲市场竞争,不能人为地干预市场交易,要努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因此,我国政府首先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工作方式、办事效率等方面都要进行深刻变革。传统的外贸管理审批手段(如审批配额、经营权等)在停止发挥作用后,要学会利用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对外贸进行调控和管理。同时,中央政府要保证外贸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开的实施,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入WTO后,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中央政府清理、修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在,地方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正在进行,估计还需持续一段时间。另外,政府需加强服务意识,一是要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企业公平、公开、公正地竞争。二是要保护企业与国内市场不遭受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了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条例,充分运用这些条例将会对我国的企业与国内市场提供积极有效的保护。三是要研究好WTO允许的补贴手段,对我国产业特别是农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四是要促进企业坚持以质取胜的竞争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创立名牌,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外贸的经济效益。

今后,良好的竞争环境和更广阔的市场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积极调整竞争策略,主动调整进出口货物结构,使我国对外经贸事业实现按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真正以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KV/+xEa1mwFy77mpnSr711tlXYU2C4EErk2dZCaStxpkJC6S6yUEyZ4n2QGESC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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