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定额均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合理的组织进行考虑的。
2.材料的容重、比重、单位重量、压实系数的换算等,均按原建设部定额总站(86)城预定第4号文件的规定取定。
3.安装吨位的选定一般以起吊重量的三倍计算。
4.垂直提升均按吊车提升考虑,如用其他方法可调整。
5.本定额均未考虑脚手架,凡使用脚手架的可按有关定额套用。
6.本定额涉及的周转材料和设备材料(列入其他机械费,均按(315立方米混凝土量为一桥次)桥次摊销。凡不能按桥次摊销的按原建设部定额总站发文为准。
7.在使用本定额时,如遇 2 个系数因素同时存在可连乘。
8.本定额所涉及的机械进出场费,可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
9.本定额中所涉及的混凝土标号和砂浆标号如遇与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