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定额适用于中小城市管辖范围内的多孔跨径总长100 米内,每跨径 30 米内的中小型桥梁及单跨 5 米以内、连续跨 8 米以内的方涵、板涵及拱涵。
2.本定额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系现场预制,不适用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3.本定额中提升高度及适用范围均在 6 米以内,施工方法均已综合考虑,如采用其他方式操作时,定额不得调整。
4.本定额均不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可套用“通用项目”册相应定额,项目不足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额管理部门补充。 jjYvdc7y8mHtGtnQbT/lNMjZf4S1mbFY6NwKQcS+99ZsO5KNvPhAwtChSxKV4L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