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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概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 2000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于 2000 年 9 月 25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的公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前,它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后,又为建设项目提供实施蓝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对于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勘察设计水平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着我国工业现代化水平和技术进步水平;影响着我国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平;影响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与提高的水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着它在整个经济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

1.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当大,每年高达 2.8 万亿元,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规模还要增大,其中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投资都需要经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绘制建设蓝图,才能进行工程建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主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建设过程中能否保证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而且关系到建成投产或者交付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据专家统计,一个建设项目节约投资的潜力 70 %以上来自优化设计。

3.建设工程设计是贯彻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关键环节,关系到资源合理配置、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4.建设工程设计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科研成果只有通过设计这一环节,才能应用到建设单位的生产中。建设工程设计采用工艺技术的科技含量,决定了建设单位所建设的工程的市场竞争能力,没有现代化的设计就没有现代化的工业。

5.建设工程设计中采用的结构、抗震、消防、环保、节能等技术措施,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6.建设工程设计是提高城乡建设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城市功能、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质量水平的重要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据 1999 年底的统计,我国现有勘察、设计单位 1.26 万家,职工总数 78.6 万人(不含军队所属单位和人员)。主要包括工业院5592 个,46 万人;建筑院 5462 个,19 万人;勘察院 1518 个,13.6万人。技术人员总数 61.2 万人,占职工总数的 78 %。完成初步设计投资额约 1.17 万亿元,建筑面积约 3.4 亿平方米。党和国家对勘察、设计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7 年 11月 1 日通过的《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以及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作了原则规定;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定,对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得比较原则,而且随着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逐步改变为科技型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一些单位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无证进行勘察和设计,綦江桥的倒塌就是无证设计的结果。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不规范,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时,为了压价、要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资质或者资质条件不符合的单位,而有一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越级承包业务,出卖资质证书、图签,给无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采取压价、给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一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三是一些地方的建设工程仍然存在着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四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等等。在近三年的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抽查中约有 10 %项目为不合格产品;有的勘察报告与地质情况不符;有的设计结构选型不合理,结构计算失误、承载力不够或者保守浪费严重等。轻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重者楼倒桥垮,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是:

1.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原则。立法就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相应制度加以规范。因此,《条例》中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的,经常发生、带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突出问题而确定的,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2.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条例》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存在的部门垄断、地区垄断问题,始终注意健全市场机制,努力建立起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3.注意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条例》注意与已经公布施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在制度的设立、行政审批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等方面,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1990 年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林元坤等 32 位代表提出了 339号议案,即:《建议尽快拟定颁发我国的工程设计法》。1991 年建设部开始着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广泛收集了建国以来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政策和规定,收集和翻译了国外的有关资料,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送审稿)》。

1998 年 12 月 24 日,国务院参事室的两位同志给国务院有关领导写了《关于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尽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提出:当前勘察设计市场不规范,竞争无序现象较为严重;无证设计、无证挂靠和乱压价的“三乱”行为屡禁不止;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三边”工程也很突出;业主行为不规范,市场竞争规则不完善,大量的勘察设计任务落入资质水平很低的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不清,工程事故的赔偿额很低,质量难以保证,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下降。勘察设计市场亟须有力的法规来规范,以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有关领导于 1999 年 1 月 20 日批示:加快建设勘察设计的立法工作很有必要。为了尽快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考虑到法律论证周期较长,建设部决定在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送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草拟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送审稿)》,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上报国务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计委、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等 30 个部门和北京、上海、陕西、广西等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于 2000 年 9月 20 日召开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 2000 年 9 月 25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条例》的基本内容

草案共 7 章 45 条,包括:总则、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罚则、附则。《条例》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了以下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一)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的资质与资格的管理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加强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管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无证勘察、设计或者超越等级和范围进行勘察、设计的情况,《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3.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不规范的问题,《条例》对发包的方式、设计方案的评标原则、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规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实行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实行招标的,应当实行招标发包。对于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3.发包方必须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持有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与其业务范围相符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三)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对于合理配置资源,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要求、修改程序、实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依据专业规划的要求。

2.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问题。

(四)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因此,《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各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罚则。 t7fox1feOCGN/hPZpcboZQJOnYcxSi11n/KRjugt7fhIBbF7K+ouUyPU118JqR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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