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 2000 年 9 月 20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于 2000 年 9 月 25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的公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其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勘察、设计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的勘察、设计活动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深入,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逐步改变为科技型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一些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无证进行勘察和设计;二是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不规范,致使一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三是一些地方的建设工程仍然存在着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四是勘察、设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等等。因此,需要制定一部规范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法规,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确立的有关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更具操作性,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健康发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出台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应当遵循的总的原则、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贯彻实施《条例》,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认真学习、深入宣传《条例》,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这是切实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也是做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前提。同时,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证《条例》所确立的制度和措施的贯彻、实行,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我们组织参与《条例》起草和审查工作的有关同志,编写了这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释义》。《释义》对《条例》逐条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还收录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希望本书的出版,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学习、领会《条例》会有所裨益。
编著者
二〇〇一年四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 2000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 理
200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