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统一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各类房屋建筑(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唐、宋、明、清朝代遗留的各类建筑)及附属设备的修缮、抗震加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或工程结算)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房屋及设备修缮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1.0.3条 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下列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1.0.4条 本规则计算工程量的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按实做的工程部位的尺寸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按体积计算者,以立方米(m 3 )为单位计量;
2.按面积计算者,以平方米(m 2 )为单位计量;
3.按长度计算者,以米(m)为单位计量;
4.按重量计算者,以吨或千克(t或kg)为单位计量;
5.按件(个或组、套)计算者,以件(个或组、套)为单位计量。
汇总工程量时,量的精度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kg)取小数点后两位;吨取小数点后三位;件取整数。
第1.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按工程施工的顺序及施工图纸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以简化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