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15册定额),只包括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试漏、试压、试验和单体试车等工作内容,未包括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费用。这是因为各类工业的生产工艺、产品类别和专业性质各不相同,对试车的要求也不一致,难以作统一规定。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的费用,可按各工业部门(或主管单位)的规定,另行计算。
2、15册定额人工费中的工资性津贴,只包括全国性的津贴,未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补贴及其他地区性津贴。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15册定额的人工平均技术等级,是按1985年的全国平均技术等级考虑的。建设部1988年颁布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的平均技术等级定为4.5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区别情况,经测算后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4、议价材料的价差款,根据(87)财税营字第045号文的规定,是“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征收营业税。
5、施工用的刀刃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工具,按现行规定系列入施工管理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内(费用划分改革后,可列入工程直接费)。
6、定额中的木材系按一般松、杉木种考虑,若使用其他树种,定额的数量和由树种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时,或在编制单位估价表中解决。
7、由于各册定额对操作高度、高层建筑、脚手架等的系数规定不同,有时一项工程需套用几册定额,分别按各册的系数进行计算。为了编制预算方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额主管部门,可通过测算制定综合系数,或采用其他简化办法计算。
8、定额中的脚手架搭拆,是综合取定的系数(详见第一批定额解释汇编第4页第三条第1款说明)。因此,除定额中规定不计取脚手架费用者外,不论工程实际是否搭拆脚手架,或搭拆数量多少,均应按规定系数计取脚手架费用,包干使用。多层建筑中有的层高符合各册定额规定的,亦可计取脚手架搭拆费用。
9、在多层建筑中,凡层数超过6层,或层数虽未超过6层而总高度超过20米的,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为“高层建筑”,应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10、采暖、通风工程系统调整费系数同脚手架搭拆摊销费系数相同,都是综合系数,二者均以定额各章、节规定的换算系数、超高系数、高层建筑增加系数等子目系数为计算基础,并构成直接费。
11、锅炉和高压容器等安装质量监督检测费,按照计标(1985)352号文规定,应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12、设备交付安装时在现场的开箱、清点工作已包括在相应的设备安装定额之内。建设单位接受设备到货时的开箱、清点、验收,应属于设备保管费范围。
13、关于费用定额问题,应本着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具体工程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费用定额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交叉,可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5)352号和(1986)1313号文件精神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采用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补充规定,应“在本部门投资并且由所属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中执行”。
14、各册管道定额的执行界线如下图所示:
1)供水管道:
(2)排水管道:
图例说明:(1)、(2)为水源管道;(3)、(4)为总排水管道,这两种管道都比较长。
定额规定:凡管道长度小于10km的水源管道和总排水管道,执行第六册“工艺管道”及第七册管段运输定额,管道长度大于10km或虽不足10km而有穿跨越的管道,均执行第七册“长距离输送管道”定额。(1)、(2)和(3)、(4)若为城市供、排水(住宅内小区除外)管道时,应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
(3)蒸汽管道:
(4)煤气管道:
(5)油、气管道:
图例说明:(5)、(6)为油、气源管道。
定额规定:管道长度大于25km或虽不足25km但有穿跨越的管道,执行第七册定额;管道长度小于25km、架空管道执行第六册及第七册管段运输定额;埋地管道执行第七册定额。
(4)、(5)若为城市煤气及油、气管道应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住宅小区内除外)。
15、定额中涉及的有害身体健康环境,可参考附表1至附表4的规定执行:
附表1 常见毒物的危害等级
注:本表内容引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附表2 工业企业的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注:①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不宜超过1毫克/立方米。
②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附表3 常见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注:本表是参照TJ36-79标准编制的。
附表4 氧气浓度对人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