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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围护结构材料和构造的选择

一、《节能标准》对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要求

节能30%的原标准(JGJ26-86)和节能50%的新标准(JGJ26-95),对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要求见表3-7-1。

由表3-7-1可见,新标准提高了对围护结构的保温要求,但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现行节能标准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见表3-7-2。然而在我国,体形系数较小的多层和中高层住宅占多数,在一些发达国家,体形系数较大的低层小住宅占多数。因此,就单位面积、单位时间的能耗指标而言,两者差距不一定太大。例如,在采暖度日数相近地区,我国新标准约为德国现行节能标准的1.5~2.2倍。

《节能标准》对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要求 表3-7-1

注:①表中值为传热系数限值,单位W/(m 2 · K)。

②表中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限值适用于体形系数≤0.30的建筑。

二、外墙材料和构造的选择

新标准为了实现节能50%这一目标,不仅提高了对围护结构的保温要求,而且考虑了抗震柱、圈梁等周边热桥部位对外墙传热的影响,并要求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符合表3-5-1的规定。这样,在单一材料墙体中,只有加气混凝土墙体(热桥部位还要做外保温处理)才能满足要求,从西安到佳木斯地区的厚度为200~450mm。若采用粘土多孔砖墙体,其厚度在西安地区为370mm,北京地区490mm,沈阳地区760mm,哈尔滨地区1020mm,而且要求热桥部位做外保温处理。这样的厚度显然是不可行的。

鉴于上述情况,根本的出路还在于发展高效保温节能的外保温墙体。这种外保温墙体的主体墙可采用各种混凝土空心砌块、非粘土砖、多孔粘土砖墙体,以及现浇混凝土墙体等,外侧可采用轻质高效保温隔热层和耐候饰面层。在达到同样节能效果的条件下,采用外保温墙体,由于基本消除热桥的影响,北京、沈阳、哈尔滨三地区,保温材料用量可分别节省44%、48%、58%;由于保温材料贴在外侧,墙体减薄,每户使用面积可分别增加1.2、2.4、4.2m 2 (主体墙为砖墙时),或分别增加1.6、2.5、4.6m 2 (主体墙为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时),其经济价值是十分可观的。参见图3-7-1。

图 3-7-1 内保温和外保温墙体的比较

国内外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比较 表3-7-2

注:①表中传热系数的单位是W/(m 2 · K)。

②括号中数字为采暖度日数,单位是℃ · d。

③瑞典、加拿大、丹麦资料据建设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背景材料》1992年9月,日本资料据日本《住宅新节能标准与指南》1992年2月,德国资料据德国《新节能规范》1995年1月。

为了满足新节能标准的要求,几种可供选择的保温节能墙体见图3-7-2。

图 3-7-2 几种可供选择的保温节能墙体

满足新节能标准的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的低限保温厚度见表3-7-3。

三、门窗的选择

(一)窗户传热系数的取值

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的低限保温厚度 表3-7-3

注:①本表适用于体形系数≤0.30的采暖居住建筑。

②表中厚度不带括号的数据适用于ρ o =500~600kg/m 3 的加气混凝土;带括号的数据适用于ρ o =700kg/m 3 的加气混凝土。

③表中加气混凝土外墙厚度已考虑了周边热桥的影响,但这些热桥部位的外侧应做保温处理。圈梁和抗震柱外侧,寒冷地区做100mm厚加气混凝土保温层,严寒地区做70mm厚加气混凝土再加50mm厚聚苯板保温层。

窗户传热系数的取值,应按经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测定值采用;如无测定值,可按表3-7-4采用。

窗户的传热系数 表3-7-4

(二)《节能标准》对门窗保温性能的要求

节能30%的原标准(JGJ26-86)和节能50%的新标准(JGJ26-95)对门窗保温性能的要求见表3-7-1。

由表3-7-1可见,新标准对门窗的保温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西安、北京等地区,单层钢窗K=6.40已不能采用,但单层塑料窗K=4.70仍可采用,条件是加强外墙的保温;在长春、哈尔滨等地区,要求K≤2.50,一般双层钢窗K=3.00已不能满足要求,但单框双玻塑料窗K=2.4~2.8,可以满足要求,在海伦和满洲里等地区,要求K≤2.00,单层+单框双玻塑料窗可以满足要求,但构造复杂、笨重、遮光,不便擦洗等,需探索新路。

新标准虽然对门窗的保温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现行标准仍有差距,见表3-7-2。

新标准对户门的保温要求也有提高,特别是在沈阳、北京等地区,应采用保温户门。

为了鼓励采用保温、节能门窗,新标准还规定,当实际采用的窗户,其传热系数比表3-5-1规定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允许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亦即窗户保温加强了,外墙和屋顶的保温厚度可以减薄)。

(三)《节能标准》对门窗气密性的要求

《节能标准》对门窗气密性的要求见表3-7-5。

门窗气密性的要求 表3-7-5

普通单层钢窗q L <5.0,属Ⅴ级;普通双层钢窗q L >3.5,属Ⅳ级,因此,都不能满足要求。在钢窗中,只有制作和安装质量良好的标准型气密窗、国标气密条密封窗及类似的带气密条窗户,才能达到Ⅰ~Ⅲ级。平开铝窗、塑料窗、钢塑复合窗等能达到Ⅰ级。推拉铝窗、塑料窗能达到Ⅱ~Ⅲ级。 ccK+5pOkKlpzAwdwI19ietnkVY9TJc4Dtb2V1+Q+784MJY8eN68kMS37/Wa24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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