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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新标准中对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0.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3.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 -6.0℃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6.0℃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二、围护结构设计

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3-5-1规定的限值。

2.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3-6-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3.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周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的影响。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3-5-1规定的限值。

4.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3.5.2规定的数值。

5.设计中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窗户(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在1~6层建筑中,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在7~30层建筑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Ⅱ级水平。

6.在建筑物采用气密窗或窗户加设密封条的情况下,房间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他可行的换气设施。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W/(m 2 ·K)] 表3-5-1

注:①表中外墙传热系数限值系指考虑了周边热桥影响后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有些地区外墙传热系数限值有两行数据,上行数据与传热系数为4.70的单层塑料窗相对应;下行数据与传热系数为4.00的单框双玻金属窗相对应。

②表中周边地面一栏中0.52为位于建筑物周边不带保温层的混凝土地面的传热系数;0.30为带保温层的混凝土地面的传热系数。非周边地面一栏中0.30为位于建筑物非周边不带保温层的混凝土地面的传热系数。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表3-5-2

注:如窗墙面积比超过表3-5-2规定的数值,则应调整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7.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减少附加传热热损失。

8.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低于-5℃的地区,建筑物外墙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以及周边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其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3-5-1规定的周边地面传热系数限值;在外墙周边从外墙内侧算起2.0m范围内,地面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0.30W/(m 2 ·K)。 +hXwfMtnvfLDik0kumQErWjLMKsfAmJhJsaWlOrtaGiu54L+cAt2YV8Xwwlkac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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