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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我国建筑节能的目标与任务

一、建筑节能发展的基本目标

根据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颁布的《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为不断提高建筑用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热舒适条件,促进城乡建设、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基本目标:

新建采暖居住建筑1996年以前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普遍降低30%,为第一阶段;1996年起在达到第一阶段要求的基础上节能30%,为第二阶段;2005年起在达到第二阶段要求的基础上再节能30%,为第三阶段。

对采暖区热环境差或能耗大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2000年起重点城市成片开始,2005年起各城市普遍开始,2010年重点城市普遍推行。

对集中供暖的民用建筑安设热表及有关调节设备并按表计量收费的工作,1998年通过试点取得成效,开始推广,2000年在重点城市成片推行,2010年基本完成。

新建采暖公共建筑2000年前做到节能50%,为第一阶段,2010年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再节能30%,为第二阶段。

夏热冬冷区民用建筑2000年开始执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标准,2005年重点城镇开始成片进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改造,2010年起各城镇开始成片进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改造。

在村镇中推广太阳能建筑,到2000年累计建成1000万m 2 ,至2010年累计建成5000万m 2

村镇建筑通过示范倡导,力争达到或接近所在地区城镇的节能目标。

按上述目标开展工作,则至2000年,可累计节能2700万t标准煤;至2005年可累计节能7400万t标准煤;至2010年可累计节能1.7亿t标准煤。

在建筑面积持续增加的同时,通过建筑节能,使采暖产生的大气污染得到控制,使采暖期城市大气质量愈益恶化的趋势得到扭转,而且逐步有所改善。

随着建筑节能的技术进步,通过新建和技术改造,到2005年,初步形成建筑保温、密封、热表、采暖调节控制等新兴建筑节能产业部门,使建筑工业产业结构趋于科学合理,以满足建筑节能事业大发展的需要。

二、发展建筑节能的支撑条件

为实现建筑节能发展的上述目标,改革的深度和工作难度是前所未有的,因而必须加强执行规划的力度,建立起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教育手段相结合的宏观调控机制。

(一)加强法制建设

要加快建筑节能行政立法和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严格监督管理。

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6)正式颁布后,为保证该标准得以实施,要制订行政法规配合进行强制。为加强供暖管理,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目前正在组织编制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公共建筑部分)》(JGJ26-96)、《建筑热工及采暖节能检测标准》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规程》,要继续抓紧工作。

在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优选采暖与降温方案的基础上,尽快组织编制夏热冬冷区民用建筑节能及湿热环境设计标准。

(二)按实供热量计量收费

革除供暖包费制,在采暖系统中安设热表并直接向用户收取暖费,建筑节能工作才能真正落实。为了做好这项改革,在采取立法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同时,还要规定出合理的采暖收费及对住户的补贴办法,并要理顺供暖价格,使节能效益由各有关方面分享。

按热量计量收费办法,可先在团体用户即公共建筑中推行。

(三)采取经济激励机制

对北方节能住宅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随着今后各个建筑节能标准的颁布执行,宜逐步适当扩大范围,凡认真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热环境标准的建筑,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为搞好建筑节能研究、开发、推广,应加大投资力度,相对集中力量,支持重点项目的实施。

为倡导建筑节能试点,并鼓励房屋所有者对高耗能建筑及热环境过差的建筑进行节能及热环境改造,宜提供一定比例的资助及低息贷款,减免能源交通税。对于逾期不进行节能改造的高耗能建筑所有者,征收能源超量使用费。

设立建筑节能奖,对在研究、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提高节能意识

建筑节能牵涉到千家万户,要使亿万群众对能源供给有深刻的危机感,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有强烈的责任感,因而尽其所能地去合理利用能源,就要开展广泛持久的群众性的宣传活动,逐步形成社会风气。

提高节能意识关键在于领导。有关领导必须树立正确的认识,特别在节能效益问题上。要摆脱短期行为和局部利益的束缚,认识到建筑节能有多方面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着重是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属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拟组织录制建筑节能系列专题片,出版一些通俗读物和挂图,发表一些科普文章,进行建筑节能宣传。建议中小学教材及大学有关专业教材中,补充建筑节能方面的内容。

(五)促进国际合作

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跟踪世界科技发展方向,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国际合作的方式,可以是专家互访、合作研究、出国进修、资料交流、合作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合作生产节能材料设备、合作召开国际会议、合办节能中心等。

要认真实施中加“建筑节能与示范工程”合作项目,并逐步扩大合作领域与合作渠道。

(六)办好建筑节能中心

要加强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的工作,使之成为我国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的研究、开发、交流、培训、检测和监督的一个主要基地,成为建筑节能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窗口。其工作重点为,结合我国实际需要,成套地开发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推进建筑节能的管理体制

(一)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

建设部协同国务院节约能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各司按照规定的职责,明确分工,将建筑节能纳入经常的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在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的指导下各负其责。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负责归口管理本行业节能的统一组织、计划与协调事宜,落实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有关规划、政策和法规,组织协调国家重点节能项目和新产品开发的申报、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节能调研、宣传等工作。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日常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根据委托承担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和技术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出版、重点节能产品生产安排和资质审查等工作,并组织其他有关学会、协会共同参与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与节能有关的基层单位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1万t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完成采暖、空调设计建筑面积30万m 2 以上的设计单位,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并配备能源管理人员。

建筑节能标准首先要通过设计贯彻。设计单位认真按节能标准设计,是搞好建筑节能的一个关键环节。要把是否遵守节能设计标准,列为设计单位资质审查、申报优秀设计和设计人员工作考核的一个必要条件。

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分别负责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和保证按节能设计施工。

建设部负责对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及负责建筑节能的能源管理师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筑节能的监督与检测

坚决改变建筑采暖用煤无计量、监控无仪表、耗能无统计、考核无指标的无政府状态。各热力站和采暖锅炉房所属上级单位应有人负责,建立和健全用能计量和统计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在各地逐步建立起节能检测中心,其任务是接受委托,进行建筑材料和制品的检测、节能仪表和设备的检测、节能工程的检测等。

对于严重浪费能源的地区和单位,应通过罚款、警告、通报批评,甚至限制或停止供应能源等措施,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R1w7IMaI3SQCrX7eD8JV1ptpNz885s1PzEqJ/bY5VxCODq4IADw86IZGvnr4l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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