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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

一、制订标准和法规

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从80年代中期起,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并且从制订标准和法规着手。

1986年建设部颁发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该标准要求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30%,其中房屋建筑节能20%,采暖系统节能10%。1987年,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建材局又联合下达了“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要求寒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编制该标准的实施细则。此后,各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了此项工作,陆续编制出各地区的实施细则并颁布执行。近来,建设部又组织编制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第二阶段,即节能50%的标准,并要求自199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第二阶段节能标准编制实施细则的工作,北京、天津等许多省市都在抓紧进行。

1993年,建设部又批准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3),该标准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要求在审批新建、扩建及改建旅游旅馆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时,以及设计单位在进行旅游旅馆的设计和旅游旅馆的管理工作中,都应遵守该标准的规定。

此外,对于建筑外窗、多种节能建材及其检测方法也制订了多项标准,如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4-87),《钢窗建筑物理性能分级》(GB1368492),《建筑外门空气渗透性能和渗漏性能及其检测方法》(GB13606-92)等等。这些标准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筑节能工作无疑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为了从经济政策上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执行采暖住宅节能设计标准的北方节能住宅,免征税率为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交的5%的调节税,可弥补节能投资的大部分,有利于鼓励投资者采用节能措施。

二、推动技术进步

多年以来,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已经安排了数以百计的建筑节能科研开发项目,并取得了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其中以外墙保温特别是内保温墙体和单一材料墙体方面的成果较多。采用单一材料墙体,其构造和施工均较简单,如采用空心砖墙,采用加厚的加气混凝土墙,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砌块墙等,这种墙体可以满足当前或近期的节能要求。在采用内保温墙体时,一般用高效保温材料复合,砖墙在满足承重要求前提下可适当减薄,原来用轻质混凝土的也可改用普通混凝土。所复合的常用保温材料多为岩棉板或聚苯板(自熄型),保温板与主墙体之间可设或不设空气间层,其表面覆以纸面石膏板。在保温窗方面也有一些进展,主要是塑料窗、钢—塑和铝—塑窗、双玻和三玻窗、中空玻璃窗,以及门窗密封条、保温窗帘等方面。在供热系统中则成功地开发了水力平衡技术,可大大缓解因管网水平水力失调造成的室温不均问题,并节约能耗;同时还开发了自力式调节阀、智能采暖系统量化管理仪、压差控制器等等。其他如住宅连续供暖、供暖锅炉混合式烧煤法等,都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应用。

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方面,进行了主动式与被动式采暖用于改善室内热环境的研究,并有一批示范工程;在室内热舒适研究方面,开展了现场调查,以及适合中国习俗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的初步研究。农村建筑太阳能采暖、太阳能热水器等,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为了开发推广上述研究成果,建设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组织编印了一批建筑节能应用图集、技术资料汇编和培训教材等。

在采暖区的一些城市,还建设了不少试点建筑和试点小区,如北京市安苑北里北区、恩济里和周庄子小区,哈尔滨嵩山小区,天津谊景小区,沈阳泽工里小区等。北方许多省市还建起了成百幢节能试点建筑,北京、哈尔滨等地还组织了节能改造试点。这些工程试点,对于结合实际进行节能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取得能耗测试数据,以及示范推广建筑节能技术,都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制订了全国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及部分城市的动态气象参数;开发了计算机分析计算软件,如能耗计算分析程序、建筑师用城市住宅建筑热工性能咨询软件等。

建筑节能技术的国际合作也在日益扩展。80年代与瑞典合作进行节能改造试点,并学习其检测技术;90年代初与英国合作建设示范节能住宅并对原有住宅进行示范改造,还提供了新的节能检测设备和技术;现在又与加拿大进行多领域的建筑节能合作,预期将会获得更为丰富的成果。

三、加强行政管理

建设部为加强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于1994年成立了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负责归口管理和统一协调各项节能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有关节能的规划政策和法规。由建设部和部科技司的有关领导主持协调组的工作。目前,已有一些省市也成立了相应的节能工作协调组,许多省市则设立了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为促进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保证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计委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都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细则的规定设计、施工、投资计划中应含建筑节能投资费用,规划部门在核发工程许可证时把关,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不发许可证,竣工后也不予验收。北京市率先采取行政手段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后,西安市、天津市等地也都先后采取了类似办法,并按建筑面积征收建筑耗能附加费,竣工验收后符合节能要求的予以返还,部分符合要求的部分返还,不符合要求的不返还。这种经济手段,有利于全面贯彻节能设计标准,并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至1995年年底,我国按节能标准共建成节能建筑4000多万m 2 ,其中北京建成2700万m 2 ,天津建成近1000万m 2 。对于节能标准的执行,各地差距较大。有的省市已组织试点或者局部推行,有的地方则尚未见行动。但是,无论如何,由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与改善建筑热舒适条件的需要,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必将克服各种困难,取得迅速的进展。 fNDa+xO5TsHZevGBJ3ayxUZGweTJYy6BO3aamdZtyK5kVuh9Ws+gxPTqNOio4k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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