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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建及更新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4年8月18日 计资〔1984〕1684号)

为了贯彻赵紫阳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

需要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的限额,在没有统一修订以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三、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项目建议书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2.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2)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3)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3.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1)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4.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5.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6.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10.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进行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各部门、各省区市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的深度,结合部门、地区的特点,对设计任务书(或可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

利用外资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给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部门和地区特点,加以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初步设计。

上述审批手续,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凡新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大型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在建项目的“五定”、调整概算等业务,不再由我委审批(已经报来的“五定”和调整概算项目,由我委继续办完),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6月18日 计工〔1985〕949号)

现将我委拟定的《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七五”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工作和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总体规划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了改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缩小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搞好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特对列入技术改造更新措施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个别地方或部门的报批限额,国务院另有规定者,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报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下同)。有些技术改造内容比较简单、主要外部协作条件变动不大、无需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限额以上项目,只需报批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改为备案。

三、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有总体改造规划。总体改造的设计任务书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其中的单项工程可不再报批。

四、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由改造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国家计委,抄送国家经委。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出以前,地方项目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要征求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的意见;正式报出时也应互相抄送。需要银行贷款的,在设计任务书阶段,还要征询当地有关银行意见,作为设计任务书的附件。

五、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六、项目建议书是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由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改造企业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项目要说明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可能的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

5.改造进度的初步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七、设计任务书是项目决策的依据,由部门、地区和企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组织认真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再推荐最佳方案,正式编制上报。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技术改造的目的。从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等方面予以说明。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5)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2)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改造条件和征地情况。

(1)厂区布置和是否征地情况。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进口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8.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11.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的深度,结合部门、地区的特点,对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

八、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部门和地区特点,加以拟定。初步设计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初步设计概算要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投资,认真控制,不得随意超过。

九、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1.限额以上改造项目,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2.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于每年4、7、10月份作季度简报。年终要全面检查总结技术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于下年度2月份以前作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3.项目竣工后,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内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十、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仍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审批,凡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

(1986年7月9日 国发〔1986〕74号)

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个体投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和其它经济形式投资,均须纳入全国和分部门、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中,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更新改造投资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对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投资要加强调查、分析、预测,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基本建设

1.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控制新上项目。

建设项目,必须先提出项目建议书(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除外)。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编报大中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只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现行规定,经过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项目设计,但是否建设和什么时候开工建设必须在国家计划中确定。大型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按现行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要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进行建设,不得超过。对于超过设计概算部分的投资,由其主管部门自己调剂解决或实行高息贷款;对由于主观原因超过设计概算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小型项目的决策和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限,不要层层下放。小型项目中,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分别按隶属关系由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审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地方项目,由专署、州(市)计委审批。如有关部门和地方规定的现行审批权限小于上述规定的,按有关部门和地方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不再增加基本建设大电型项目。除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确实必需增加的,列入前期工作项目,按上述程序进行评估、论证,经审查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安排。

2.严格控制银行基本建设贷款。

(1)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指标是指令性计划,既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又要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除国务院批准可办理基本建设贷款的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任何公司均不得办理基本建设贷款,对违反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2)在国家计划外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利率30%计征利息。

(3)为有利于调整投资结构,银行对不同行业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4)银行贷款不得作为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

3.自筹资金按资金来源规定使用方向。

(1)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准用于能源、交通建设(按规定在下年度使用),地方可以自行安排建设,也可与中央合资建设。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资金,首先保证城市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的需要,当年结余资金,准予从第二年起用于城市建设。

(3)企业自有资金重点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以加速技术进步。除生产发展基金经国家计委批准可用于集资建设外,其余资金均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4)地方机动财力应重点用于农业、城市建设、住宅、文教、卫生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的建设,以及轻纺工业生产短线产品的项目建设。

(5)地方机动财力、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以及“经济煤”收入和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其它自筹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都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存足半年才能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对自筹基本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6)用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企业,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自筹部分不得低于30%。这部分自筹流动资金要存入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才能提供其余部分流动资金贷款。用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建的项目,要按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筹措按规定应自理的流动资金。

4.利用外资,特别是用国外商业贷款进行基本建设,除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外,新上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才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5.对征收建筑税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家计委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二)更新改造

1.现有企业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按建设程序,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设计任务书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只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委托有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限额以下项目,由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审批。其中,总投资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要报归口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可在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或缓行的意见。

2.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留足,主要用于设备、厂房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福利基金可用于与主体改造工程相应的生活福利配套建设,并列入更新改造计划。

3.用于更新改造的银行贷款,其发放总额作为指令性指标。银行贷款的重点和项目安排,要纳入国家、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的更新改造计划,不准在计划外自行发放贷款,安排项目。

4.企业自有资金一律存入工商银行或有关专业银行,先存后用。企业当年用不完的资金,由银行调剂,可贷给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用以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急需的更新改造任务。

5.更新改造的重点应放在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增加品种,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和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上;不要在原有技术基础上扩大生产能力,特别要严格限制扩大长线产品和耗能高、技术落后产品的生产能力。

6.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凡真正促进技术进步的应该支持,单纯扩大生产能力的要加强控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更新老设备,增加检测手段,提高加工深度,增加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与原材料消耗,治理三废的,应给企业以较大的自主权;由于改造现有设备、采用先进装备而合理地扩大能力的,可适当安排;对于在老技术基础上扩大生产能力的,要严格控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经委或其委托的部门核准;如扩大生产能力超过同类产品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规模时,需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核准。为加强技术改造宏观管理,各主管部门对行业归口产品,应定期公布限制增加生产能力的产品目录,各地区如要增加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能力,需经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

1.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作为指导性计划。

2.集体投资新建企业,必须经县或县以上计委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原有乡镇企业的改建、扩建,应先报经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县计委审批。

3.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全国按1985年实际完成总数的80%,作为“七五”期间分年的贷款指标。每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贷款数,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专业银行提出。

4.对技术落后、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多的项目,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产品已能满足社会需要的重复建设项目和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要从严控制。发展这类建设项目,要征收高额建筑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家计委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四)个体投资

1.从198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每年要对个体基本建设投资提出估算指标。

2.银行对个体不办理兴办企业、购买机动运输工具和进行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贷款。

3.个体投资兴办企业,必须经县或县以上计委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批准原则与集体企业的规定相同。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要征收土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四、对在建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凡资金、材料不落实的,建设和生产条件不具备、不配套的,投资效益差、技术工艺落后的,以及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项目,都应停建或缓建。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制度。各级计划机关从1986年起对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都要掌握起来,在计划指标上加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分列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车船飞机购置和其它措施、集体投资、个体投资等项。

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或其他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

上年结转投资都应包括在各部门、各地区计划投资规模以内。

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整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别是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控制,按投资项目的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监督检查。由国家统计局对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车船购置和其它措施的投资规模等每月统计一次,集体和个体的投资半年统计一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工作。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实际完成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超过国家下达计划规模的,要按超过的投资数核扣下一年度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指标。

七、过去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审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通知

(1986年8月21日 计基〔1986〕1538号)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4号文件《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由国家计委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部门、各地区大型项目设计进展情况,今年我委先审批34个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其中:能源工业项目15个,运输邮电项目7个,原材料工业项目7个,轻纺工业项目2个,非工业项目3个。需要在今年审批的其它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我委委托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自行审批,报我委备案。

二、报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要达到规定的深度,并由主管部门和地区提出初审意见。

三、能源、运输邮电,原材料工业和非工业等方面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请分别报我委重点建设一、二、三局和基本建设综合局;轻纺、机械电子、航空、航天、兵器、核工业等方面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报轻纺局、机电局和国防局,报送一式二份。

国家经委印发《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22日 经技〔1986〕648号)

有重点有步骤地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是我国基本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为了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我们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在有关部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综合整理了《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试行,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以提高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

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统一项目的管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综合整理了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分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引进项目所需设备的分交或招标,对外谈判、签约成交等。

2.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3.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投产使用,到效益达到设计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程度)。

(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划分标准

1.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对个别地方或部门的报批额另有规定者,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2.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3.小型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需编报的主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凡是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项目,首先要根据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它是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式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或者委托)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开展对外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是提高决策水平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做出多个方案,并且从可行性的多少方案比较论证中,选出最佳方案,尽量避免项目决策的失误。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引进项目和限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依据,经批准之后,才能列入年度(成交)计划和对外签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3.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出最佳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对于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4.技术改造方案: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者主要是单台设备更新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只编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技术改造方案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5.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是项目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编制。其主要内容与要求,应能满足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人员配备,工程概算,制订技术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以及其他施工准备等的要求。对于限下项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其内容应能满足材料、设备购置,非标准设备制造,设备的安装,组织施工和编制施工预算的要求。

6.竣工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之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改造方案所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编制项目工程的检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对上述文件的内容及要求的深度,各部门、各地方可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加以调整、补充。

关于技术改造(包括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简要说明,列表附后,供参考(见附表)。

二、项目的前期管理

(一)审批程序

1.限上项目的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有资格的咨询单位,提出评估报告后(对技术引进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还需经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对进口设备组织招标或设备分交),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审批时会签有关银行总行。

对于技术改造内容比较简单,主要外部协作条件变动不大,无需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限上项目,只需报批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改为备案。

(2)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出以前,地方项目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要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意见,报出时应附报上述意见,并将正式报出的文件互相抄送。需要银行贷款和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还要将当地有关银行和环保部门的评估、审查意见,作为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3)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2.限下项目的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审批。审批单位可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对认为需要评估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地方的所有技术引进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与国务院主管部门协商,审批后同时抄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复议,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地方即可组织实施。

对于技术引进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引进单位还应按隶属关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设备清单报相应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审批。对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委托国家经委批准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各部门、各地方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批件的20日内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和地方再组织复议,并做出决定。

需银行贷款的项目,企业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时应附有当地承担贷款银行的认可书或评估、审查意见。

(2)初步设计,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需要编制,审批权也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自行决定。

(3)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根据加强宏观管理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对于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所属厅局、市县和企业的审批权限,可以自行确定;对于小型项目和单台设备更新项目的审批程序,也可自行制定。

对于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不得层层下放,凡列入国家宏观管理控制的引进项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3.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牵头,按行业成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项目审定小组,由主管技术进步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组织审定技术引进计划、技贸结合计划、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论证,并按国家有关技术引进宏观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4.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和调整下列五类目录或增列其他目录,用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1)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2)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

(3)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软件技术项目;

(4)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含散件);

(5)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凡列入年度开展工作计划的引进项目,在进口设备中的国家限制产品,一律纳入国家经委限制进口集中报批计划,按限制进口产品有关规定办理。

(二)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的审批权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相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组织国内招标:

1.个别需要进口已列入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2.原规定由国家经委审批设备分交方案的限额以上引进项目中符合招标条件的;

3.由国家经委安排外汇额度的限额以下引进项目中,需要实行国内招标以替代设备分交的项目。

为鼓励利用国产设备,对引进项目需要进口设备中采取“以产顶进”的设备,其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可以列入引进项目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并对外,其外汇额度可以在引进项目中一并支付。

(三)技贸结合项目的组织。技贸结合是加速我国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方针。必要时,由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技贸结合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目录,以促进和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对涉及面广、跨部门的重大技贸结合项目,由技术引进主管部门提出对技贸结合方案的审核意见,报技贸结合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技贸结合项目必需同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密切结合,实现进口替代。国家对技贸结合项目实行减免进口税的优惠,由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理。

(四)消化吸收项目的组织,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要组织各路科研和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建立横向联系,进行联合引进、改造、攻关、开发,除由国家经委规定若干国家级的项目以外,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经委也要作好计划,选择若干项目,订出逐年实现国产化比重的目标和进度,经国家经委综合平衡后,限期完成,有关具体工作和政策优惠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划与计划管理

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总的要求,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提出整个技术改造计划的资金总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具体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分批下达。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与计划分为长期规划与近期计划。

中长期规划以国家计委为主组织编制;近期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国家经委为主组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制订。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提出本行业的近期(三年)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实施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三年实施计划的指导下,编制本地区的三年实施计划,经国家经委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综合平衡,逐年滚动执行。

列入国家三年实施计划的项目,企业即可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三)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必须要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限下项目,必须要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需要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根据改造内容由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关确定。小型项目,必须要有批准的技术改造方案,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应属于3年实施计划内的,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技术引进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才能列入年度开展工作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后,并且所需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落实之后,才能列入年度成交计划,对外签约成交。

(四)需银行贷款项目,不论是专项贷款项目和一般设备贷款项目,其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技术改造方案),要有承贷银行的评估审查意见,才能列入年度计划。凡银行已同意承担贷款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由银行认真落实所需贷款。为了便于管理,一般一个项目只由一个专业银行安排贷款。贷款应优先保证国家重点改造的大中型企业项目和符合国家引进重点的技术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以及出口创汇、以产顶进项目的需要。

(五)各地区、各部门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必须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凡用于技术改造(包括引进技术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拨款以及利用外资(国内投资部分)等,都要纳入投资总规模。

(六)各个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在行业和地区规划的指导下,制订企业的总体技术改造规划含有限额以上项目的企业总体改造设计任务书,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批准之后,其有关单项工程,可不再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七)必须严格执行《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文),不得在更新改造投资总规模内,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八)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不宜继续进行时,由原计划批准单位决定缓建、调整规模或停建。调整后在原规模额度内增列新的项目时,按新列项目的计划程序办理,但可予优先考虑。

四、项目的实施与考核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厂长、项目经理、项目局长),并组成由科研、设计、制造等方面力量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投产达产,直到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实现,还清贷款等工作,一抓到底。

(二)要认真抓好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实行“四定”、“四包”的经济责任制。即定改造目标、工作程序、协作关系和人员责任;包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要订立承包合同,对按规定提前完成并节约资金的企业,由部门、地区给予奖励;未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给以批评、通报或一定的经济制裁。

(三)项目竣工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文件进行检查验收。限上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见附件。限下项目中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地方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抄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其中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还应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

(四)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对外工作按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外经贸计进字(1985)第111号《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对外实行委托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

出国团组的派出应严格按照中办发(198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和国家经委根据上述精神发出的经外(1986)182号“关于技术改造出国事项备案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的检查监督各级经委要会同财政、银行、统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年度计划内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统计、银行的报表制度,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利用传递经济信息的先进手段,按委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于每年7月底和下半年2月中旬,将计划执行情况,向国家经委作出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同时报国家计委。并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经委信息中心系统及时反馈有关技术引进的信息。

(六)经济效益的考核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年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与分析,不能达到设计规定要求的项目,要提出补救措施,并填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内容,见附件。限上项目的考核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限下项目的考核报告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其中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项目,抄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还应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企业主管部门应选定一批投产后1至2年的项目,组织后评价,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重点引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应会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部门共同进行。

五、附则

(一)在编制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文件,组织项目评估和审查时、应广泛征求有关科研、院校、设计单位或专家、教授对项目技术、经济、管理等重大问题的意见,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咨询机构的资格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项目咨询论证费用,允许从技术改造资金中支付,也可通过人材引进渠道申请补助,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

附件:

一、项目管理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二、关于技术改造(包括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说明表

附一:项目管理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

限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企业概况和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技术项目要说明引进的理由和联合引进的科研单位及其技术现状与企业的分工,承担消化吸收的能力及目标设计等。

(二)产品方案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对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可能从哪些国家、厂商引进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方式和可能性。

(五)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进度的初步安排。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限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可简,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及需要改造理由;

(二)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

(三)改造后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效果;

(四)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要说明(包括项目提出单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承办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现有基本情况及条件。

(三)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产品水平和生产规模的选定,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四)燃料、动力、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以及公用设施的适应情况。

(五)技术与设备的选定,提出几个可供选择方案进行论证,并估算费用。

(六)论证结论并推选出最佳技术改造方案。

(七)环境污染的防治。

(八)生产组织与人员培训计划。

(九)项目实施进度(引进技术的项目要包括消化吸收、国产化的计划进度)。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措,包括还款方式和汇价风险预测。

(十一)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包括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分年的现金流量,分年损益计算表的资金平衡表;投资回收率与投资回收年限按现值算净产值与内部回收率;项目的盈亏分析;其它技术经济指标)。

(十二)外部条件协议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三、设计任务书

限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技术改造的目的。从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说明。

(二)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5.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2.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改造条件和征地情况。

1.厂区布置和是否征地情况。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引进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六)主要单项工程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七)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八)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九)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十一)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四、技术改造方案

技术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技术改造的必要性;

(三)改造后达到的目标;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主要设备一览表;

(七)经济效益核算表;

(八)实施进度及具体措施。

五、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改造的理由和目标;

(二)产品纲领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改造的主要内容(如工艺流程的改进,新技术的采用;设备更新改造和选型,设备购置数量及来源,现有厂房的利用和改造,原有平面布置的改变等);

(四)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增加量及外部协作条件;

(五)公用工程和辅助配套设施的补充;

(六)“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七)工程实施进度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

(八)企业改造后的经济效益分析;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附图。

六、技贸结合项目方案说明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企业和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技贸结合的依据

近期市场预测,前三年和后三年国内供货和进口商品数量估计;引进技术列入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计划情况;进口商品列入计划情况。

(三)技贸结合方案及具体内容

引进技术(软件、硬件)内容和水平。与国内现有技术对比分析;进口商品品种、数量;技贸结合内容、对外谈判方案及具体要求。

(四)技贸结合项目消化吸收、国产化以及进口替代(包括配套外购件)分年度进度安排,达到的步骤及目标。

(五)承办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现状和实施技贸结合的条件。

(六)资金及来源。引进技术进口商品(包括零部件、散件)需要外汇及配套人民币数量,来源及落实情况。

(七)拟进口国别、厂商及有关情况。

(八)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九)科研、生产、使用、外贸四方面的分工协作和责、权、利。

(十)地方、部门主管单位和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七、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改造内容及主要经验和问题。

(二)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三)设备自制、购置和改造情况。

(四)主要材料用量。

(五)土建工程情况。

(六)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总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预计收回全部投资的年限,投入与产出比。

(七)验收单位意见。

八、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经济效益。

1.技术改造后提高的生产能力,年总产值和年利润税金的增长额。

2.技术改造投资效果系数,即投入产出比。

3.技术改造后,新产品的种数和国产化程度、年产量及增长率,出口换汇总额和增长率。

(二)本企业技术效益。

1.新产品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水平情况。

2.填补行业的产品缺口情况。

3.改造后对本企业和本行业装备水平的提高情况。

4.改造后优质品率,优良品率,原材料利用率的提高,燃料和动力消耗的降低情况。

(三)社会经济效益。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后,经用户使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1.节约能源(水、煤、油、电、气,折合成标准煤)、节约原材料的情况。

2.节约人民币及外汇的情况。

3.提高使用寿命和节约维修费用的情况。

(四)劳动保护与环境效益。

1.技术改造前后,“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

2.“三废”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情况。

(五)综合效益分析总结。

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除按上述各项要求进行填报外,还要将投资效益发挥得好或差的原因,做出效益分析总结。总结中要包括用户对改造后产品的反映评价,要将技术改造前期工作和改造期间实施工作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加以分析说明。

附二:技术改造(包括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规定说明表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7年3月30日 国发〔1987〕23号)

目前,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手续也很繁琐,出了问题难以分清责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要靠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当前,要在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部门、地方和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权限扩大以后,必须相应承担投资决策的责任和风险,并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有关信息,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做好需求预测工作,认真制订行业、地区的发展规划,努力搞好综合平衡,控制投资规模,引导资金投向,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在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需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

1、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改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一)国家直接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占贷款总规模的比重要逐步缩小,并应明确技术改造的任务、贷款年限,贷款要集中使用。

(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查后,由国家计委审批,一般不再会签。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各部门、各地方要组织企业制订总体改造规划,其中规划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经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查后,由国家计委审批。规划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地方和部门自行确定。

(四)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部门、地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模内,凡是企业能够自己筹措资金、落实各项配合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调整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的限额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限额,按建设规模(建成生产能力)划分的,仍按原有规定不变;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限额,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其他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部门或地方审批后,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以便及时掌握投资结构的变化和调整情况。

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事先同各有关方面联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包括资金筹措,建设和生产需要的电力、燃料、原材料等的供应,外部运输的配合等),并报齐各项送审文件、资料。对于资料不全、不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负责审批的国家机关应在15天内通知申报单位补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将原件退回重报。申报单位如弄虚作假,伪造情况和数据,使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的和行政的责任。

(二)为减少文件往返周转,地方申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跨行业的集团项目主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同时报送各有关部门;其他项目主报行业归口部门,由行业归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转报国家经委)审批。

(三)国家计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要同时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公司。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过程中,要吸收国家计委委托的咨询公司参加。

(四)在审批项目时,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的企业、项目和资金来源,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在一个部门内需经几个单位审查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牵头,以联合办公的方式审定;需由几个部门审查会签的项目,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商洽联系,催办落实,或采取由主办部门牵头集中会审的方式审定、会签。对于有分歧意见而主办部门负责人出面协调仍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上报国务院裁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2日 计资〔1987〕866号)

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凡是已经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是在1987年3月31日以前已经报到国家计委的,仍由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在此之后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包干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在“七五”计划分资金渠道的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包干部门与其他部门、地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合资的项目,各方面的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投资规模必须纳入有关地区、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七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规模之内。

二、各包干部门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都是准备在“八五”建设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两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除1987年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初步设计的项目(详见国家计委计资〔1987〕418号文)和1986年报国家计委审批初步设计,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由各包干部门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非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批,按国家计委计基〔1987〕671号文办理。

四、各包干部门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是在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下达之前确定的,请各包干部门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执行。在计划执行中,在分资金渠道的总投资内,需作必要调整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各包干部门在1987年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如果需要在原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外增加自筹资金的投资指标,各包干部门要在1987年8月底以前将落实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和用途上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以便国家计委汇总上报国务院,申请增加今年投资计划指标。

六、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这里说的能源项目是指煤炭、石油、电力和节能项目,交通项目是指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项目;原材料工业项目是指钢铁、有色、黄金、化工、石油化工、森工、建材项目。

七、由于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国家已经正式下达,因此1987年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已按原限额标准列入计划。从1988年起,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即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按资金限额划分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列入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八、由部门和地方审批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括非生产性项目),请于每年7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一年只报一次。

九、各包干部门、非包干部门和各地区都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三保三压”的方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十、大型联合企业在上报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时,要列明全部限额以上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或改造内容、投资额和投资来源。

十一、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讲的“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的经技〔1986〕280号文《关于下达1986年重点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和经技〔1986〕808号文《关于下达1987年国家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中所列的大中型企业,以及今后继续批准的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计划投资的安排,可比照计划单列的大中型联合企业的规定办理。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具体按国家经委经技〔1987〕226号文办理。

十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以后,需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必要时,由国家计委送有关银行总行会签。

十三、国家计委以计资〔1987〕418号、计贷〔1986〕257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以计工〔1987〕127号等文件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项目的工作仍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6JiTRMnac20cAb1w8pJjAAYBdO4XG3n3nZpZS49go72byO3cpCzsxWSgSqVHtM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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