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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

(1978年4月22日 计计〔1978〕23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对1972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作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制订和修改了《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与《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与各项费用划分规定》,现一并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诉我们。

附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其他附件略)

附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对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纽、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时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加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未完,一般不应同时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如确有必要,经过国家批准,两期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在项目中分期列出。

(三)为了正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下列情况虽有一定的建筑施工活动,但不作为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

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维护费等安排的现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其他各种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的各项用途,均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

经过批准的筹建项目,在未正式开工时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

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护工程。

建设项目建成后经验收鉴定,已移交生产,在设计范围内进行的零星收尾工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四)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在计划期内,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改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或增加新的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过去年度已正式开工,在计划期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五)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是反映基本建设的成果,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标志。

全部建成投产,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生产性车间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工程。

(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前原有的生产能力。

凡是产品为全国服务,或者对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以及边远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发展地区经济有重大作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规模和总投资虽不够规定的标准,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

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续表

*送变电工程,大型超高压工程单独列项目,中型的凡是直接配合发电的作为电站的单项工程,凡是公用的,不论几条都按地区或电网作为一个项目。

续表

注: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矿山项目,可参考治金矿山标准,其他工厂建设暂按其他机械工业标准试行。

续表

非工业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

一、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米以上(包括1亿立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渔业基地: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水产冷库:储藏能力5000吨以上。

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800万元以上。

二、交通、邮电建设:

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

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

公路:新建、改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总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邮电:跨省区的电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通信枢纽或总投资800万元(事业单位为5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三、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5万立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四、文教、卫生、计量、科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广播,总投资800万元以上。

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800万元以上。

上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大中小型标准划分。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1979年12月16日 计基〔1979〕725号)

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计委: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渔业基地;

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港口;

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的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

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三)明确一部分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的建设:

这类建设,多属地区性的一般建筑工程,建成后产、供、销平衡问题不多,协作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投资、材料等指标来综合平衡、控制规模和安排建设,在国家统一下达的基建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主要有:

(1)由基建投资兴办的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进行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渠配套工程者,列入基建计划,除国家指定者外,不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可按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的投资和其他建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实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原有事业单位的改、扩建工程,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项建设条件的可能,分年安排建设,缺什么、补什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有大型科研装置的工程除外)。

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国家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近期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这类民用建筑,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来划分大中小型。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应当结合市容整顿、城市维护与改造,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分期、分段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均由有关部门和省、市、区通过国家计划安排的年度投资,分配的建筑材料,开工和竣工的建筑面积等项指标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认真审定,加强计划管理,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由各地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分期分批进行,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厂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不作为大中型项目。但如果其中安排有工业企业项目时,这个工业项目本身,应按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列入国家基建计划。

(四)明确一部分单独审批、单独下达、单独考核的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列大中型项目。

必须建设的楼堂馆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单独报批。

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协议、合同和建设内容、规模、进度等,编制建设计划,专项安排,专项下达,专项考核。

(五)原有企业改、扩建中几个界限划分问题:

(1)凡是利用更新改造资金,按规定内容安排的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措施工程,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2)凡是利用基建投资安排的老企业扩建工程,只要扩建部分达到或超过同类工业项目大中型标准的,按大中型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不包括改、扩建前已经形成的能力或完成的投资),小型项目分别列入部门或地方基建计划。从一九八〇年起,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再单列基本建设大中型措施项目。

(六)凡是本通知中没有补充、修订和调整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一律仍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中的各项规定试行。 VcFmPUQgGgm+P5gWgQO8J+FbXRtGj7rZHHc4aQJ/i3PEKpqWoBmPwuRgyPt0a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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