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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类

(一)体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9月18日 国发〔1984〕123号)

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今后新建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制。有些新建项目如煤炭、火电等,实行按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住宅建设按平方米造价或小区综合造价包干。

现有在建大中型项目,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实行包建。接近完工的项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收尾包干。凡实行投资包干的 目,都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包”、“保”双方的责任。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投资包干的要求与建筑安装企业和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层层落实,不能敞口。

二、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

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不论是国营或集体单位,不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外地中标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或变相永久性的基地。

招标工程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审查。

中标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奖惩条款。

关于外国工程公司、中外合资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建设项目的投标办法,另行规定。

三、建立工程承包公司,专门组织工业交通等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工程承包公司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工程承包公司要注意开发新技术,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增强竞争实力。

四、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有条件的城市和大型工矿区要逐步建立若干个这一类的开发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综合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通过招标组织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已建立的开发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经济实体。

综合开发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建设和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实行有偿转让和出售。未经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

五、勘察设计要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设计人员的奖金要与贡献大小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积极采用和开发先进技术,对设计质量高,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可以适当增收设计费或实行节约投资分成,对贡献大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延误设计进度和造成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罚设计费、奖金或给予其它处分。

勘察设计单位要优先保证完成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展设计投标竞争。凡是经过审查,发给勘察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都可参加投标竞争。

现有的设计事业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开发新技术。

各部门、各地区要采取签订承包合同、费用包干的办法,尽快组织制订、修订各种标准、规范、概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实行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投资,提前投产的政策。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后节约的投资,工程承包公司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建设单位可按一定的比例留成。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的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建设单位留成资金和承包单位工程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

七、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含量应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在不超过预算价格、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的人工费用范围内,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核定。计件超额工资和奖金要进入成本。建筑安装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以最终产品为对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缩短建设工期、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承包责任制,防止片面追求产值。

八、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国家将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金额分年拨给建设银行,由包干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贷款建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

改变现行的工程款的结算办法,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项目,分期结算。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由于延误工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银行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意见,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决策。

建设银行对工程承包公司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给予贷款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财务监督。

九、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逐步由物资部门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物资供应单位实行按项目承包供应责任制,国家确定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主要材料清单,由工程承包单位和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明确供需双方责任和奖罚条款,保证供应;也可按材料预算总价由物资承包公司包干。要注意处理好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关系,防止一般挤了重点。对国家重点项目所需材料,要优先保证。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程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并签订供货合同,或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凡是计划分配不足部门,允许采购议价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在编制工程总概算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各级基建物资承包供应单位,要逐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基建项目物资供应的一种主要形式。

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对于紧缺材料,要努力组织货源(包括进口),设立门市部,调剂市场需要。

地方建筑材料,一般应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供货单位。

加强对农村建房材料的供应工作。建筑、建材两个行业可以各自组建公司,经销村镇建筑需用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同时,要继续发挥物资部门对农村建房材料供应的作用。

十、改革设备供应办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承包单位即可委托设备成套公司或直接向生产厂进行设备选型、询价等,设备成套公司要积极提供设备技术经济资料,开展咨询业务。建设项目列入五年计划以后,即可签订设备承包协议,对制造周期长的大型,专用关键设备,提前进行预安排。设计文件批准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设备成套公司或生产厂签订正式设备承包供应合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要优先保证供应。

设备成套公司要逐步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积极推行设备承包经济责任制和有偿合同制,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和奖罚条款。承包的形式,可以按发包单位委托的设备清单进行承包,也可以按设备预算总价包干。要努力发展按机组、系统、生产线组织成套,并可与科研设计单位、制造厂家联合,从工艺产品设计到安装调试实行总承包,以提高设备成套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有些国家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少量紧缺产品,应允许承包单位采取进口或带料加工等措施解决。

十一、改革现行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今后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国家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

十二、全民所有制的建筑业,要保留一支技术水平高、战斗力强的骨干队伍,同时允许集体和个人兴办建筑业,允许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队参加投标竞争,承包施工任务,也允许国营建筑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联合承包。

十三、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

十四、推行住宅商品化。大中城市都要逐步扩大商品化住宅的建设。建设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企业事业单位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商品住宅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全价出售、补贴出售或议价出租的办法。补贴出售的住宅优先照顾困难大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的办法。今后,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征地费用(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土地管理费)包干使用,保证建设用地。

城市的建设用地,由综合开发公司或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今、明年内制定出征地费用包干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不论中央项目或地方项目,都要一视同仁,按规定的包干办法执行。

十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一般民用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

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上述规定,加强对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教育各级干部,站在改革的前列,抓好改革工作。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迅速培养适应体制改革的经营管理人员。

为了推动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决定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家计委、建设部、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机械部、国家物资局、建设银行、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的具体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10月4日 国发〔1984〕138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我国现行计划体制必须进行改革。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为此,要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饮食业、服务业和小商品生产等方面,实行市场调节。在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以后,一方面有利于基层单位的经济活动主动灵活地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企业的经济活动背离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必须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更多地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经济法规。为了使各种经济杠杆相互协调,更好地实现计划目标,国务院确定,由国家计委牵头,综合研究运用经济调节手段。

计划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范围很广、很复杂的工作,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看准一条,改革一条。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体现了上述精神,国务院同意从一九八五年开始试行。国家计委要结合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是价格体系的改革,抓紧研究拟定计划体制全面改革的方案。

关于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交通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标目录、统一分配物资目录、指令性计划的商品目录和供应出口商品

目录,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区具体规定后另发。

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现行计划体制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计划管理中投入产出不挂钩,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普遍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不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为了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必须加快计划体制改革的步伐。计划经济,既包括指令性计划,又包括指导性计划。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把计划经济理解为仅仅是指令性计划,是片面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采用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需要实行指令性计划以外,对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应实行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是计划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当前,需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对指导性计划,国家主要通过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促其实现;对指令性计划,也应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通过改革,一方面调动基层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另一方面,努力保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使企业的活动不致背离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样做,既能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和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能比较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商品生产和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上述方针、原则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改进计划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生产计划

农业方面,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计划的基础上,经过平衡确定国家计划。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烤烟、黄红麻、生猪、二类海水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收购和调拨,按数量、品种、质量规定指令性指标,并自下而上地签订收购合同加以落实;超过收购计划部分,全部放开。其他农产品,除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者外,实行市场调节。

工业方面,国家对主要工业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为了保证重点生产和重点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对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的煤炭、原油及各种油品、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发电量、基本化工原料、化肥、重要机电设备、化纤、新闻纸、卷烟以及军工产品等重要产品(包括数量和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并做好主要生产条件的衔接。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也可以在国家计委规定的指令性计划之外,对本行业、本地区少数重要工业产品下达指令性计划,生产所需主要条件由部门、地方负责平衡。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大企业,实行一本帐,不得层层加码。指令性计划如果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下达计划的单位批准。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超产,超计划生产的部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全部可以自销(钢材的计划内部分,企业可以自销2%的规定不变)。国家物资部门对企业自销产品可以进行收购。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幅度浮动;自销的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以用来与外单位进行协作。企业应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和需方提出的货单接受订货,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要将国家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的相应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回,并要罚款,罚款由企业留成基金支付。对国家下达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计划指引的方向,根据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努力完成国家计划;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统一定价或浮动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国家不下达计划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运输邮电方面,国家对全国铁路货运量、公路汽车货运量、港口吞吐量、水运轮驳船货运量、民航运输总周转量、邮电业务总量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重点物资的铁路货运量、部直属水运货运量、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实行指令性计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

基本建设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等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国家负责平衡,实行指令性计划。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国家需要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重要机械电子、重点科技、重点智力开发工程和国防军工等方面的建设。

地方、部门的自筹投资和国家统借地方自还,地方、部门自借自还的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地方、部门负责平衡,经国家计委审核确定计划额度,执行中允许在10%的范围内浮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云南、贵州、青海也参照民族自治地方的办法执行。地方、部门自筹投资安排的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自行平衡安排。地方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地方能源、运输邮电、原材料、建材、建筑、农林水利、轻纺、食品、机械电子、商业、粮食、科技、文教、卫生、体育、住宅、环保和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建设。为了控制基本建设总规模,引导自筹投资的使用方向,当年使用的自筹投资,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除用于能源(包括节能)、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外,要征收建筑税;对超过国家计划规定浮动范围的自筹投资,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控制(具体办法另定)。

生产性建设项目,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现在的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地方、部门自借自还和直接吸收外资兴建的项目,其审批限额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资金、能源、材料、设备能自行解决的,原则上由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但其投资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安排的建设项目,都改为银行贷款。对不同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差别利率等办法,并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少数建设项目确无偿还能力的,经国家批准可以豁免。

由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项目,今后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有关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进行设计、招标。设计由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设计概算不能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资额的10%。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列入五年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技术改造投资中,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令性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由部门、地方、企业自筹投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导性计划。同时,放宽地方、部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家计委批准了总体改造规划的大型骨干企业,其单项工程可不再报批。

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估算,实行指导性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三、利用外资、外汇计划

国家编制国际收支计划,对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统一安排的外汇收支额,实行指令性计划。

地方、部门利用外资的总额度,报国家计委核定。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资金(包括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能源、运输、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情况下,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北京市、辽宁省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区和重庆、沈阳、武汉市为500万美元以下;工交、农林等有关部委(含部级工业总公司)放宽到500万美元以下。

国家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利用外资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天津、上海两市放宽到3000万美元以下,大连、广州两市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下,其他沿海港口城市放宽到500万美元以下。

凡属主要靠利用自借自还的外资,自筹资金、材料和进口设备进行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自行审批。

放宽部门和地方使用国家外汇和自有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限额提高到500万美元以上;这个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部门、地方使用自有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总额,要及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物资分配计划

国家对部分煤炭、钢铁、木材、水泥等少数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分配的重点是: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的需要;由国家负责平衡的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的需要;由国家直接安排财政拨款和专项贷款的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研的需要;国防军工、国家出口援外以及补助边远地区的需要。对农业、农机、轻工、市场以及地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等其他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1984年计划分配基数;增加的需要,除用自有资源外,可通过市场调节或用自有外汇进口解决。

对超计划生产的产品所需要的物资,由企业通过市场采购解决。中心城市要建立生产资料贸易中心,调节社会供需,把物资流通搞活。

国家统一分配的重要机电设备,所需主要材料由国家安排;一般机电设备和配套产品,由地方和企业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所需材料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来源解决。重要成套设备,逐步实行由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或设备成套公司实行招标承包生产的办法。

五、商业、外贸计划

国家对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的收购和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国家对进出口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统一安排的进出口总额和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

六、劳动工资计划

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下达计划指标。除了实行租赁、承包等自负盈亏的小型企业以外,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完成国家计划的情况和经济效益的好坏,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增加或减少。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此外,国家通过征收奖金税或其他税收办法控制工资总额。

七、文教卫生计划

教育方面,对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数,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计委、有关部门或地方下达指令性计划。各高等院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托培养或联合办学。其他文教卫生方面,如中小学招生、医院病床、电影、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计划,由部门和地方负责平衡下达,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计划承包责任制

钢材、煤炭等物资和某些商品的调拨指标,分别对部门、对地方或对中心城市试行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对重点工业企业逐步试行产量递增包干办法。

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建设,对部门和地方逐步实行投资大包干。按五年计划包总投资,按计划项目包建设规模、投产时间、新增生产能力、新增产量和品种,以及投资回收期限;年度投资,由建设银行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并考虑配套工程的情况进行贷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一般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大型项目按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按合同要求提前竣工而节约的资金,归承包单位留用;由于延误工期而多贷的资金,由承包单位负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

九、加强国民经济的平衡工作

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以后,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各级计委要着重抓好全社会的财力(包括财政和信贷)、物力、人力(特别是专门人才)和外汇的平衡,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和农轻重、积累消费等主要比例关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要同生产资料的增长相适应;人民生活的改善,要同消费资料的增长相适应。国家要按计划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控制市场零售物价总水平;要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发放额;对主要工业消费品、国家统购派购的重要农产品和少数计划分配的生产资料,实行计划价格。要进一步开展经济协作,并加强这方面的组织工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以五年计划为主要形式,简化年度计划,制订长远规划;同时编制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国土规划和若干个专项规划,建立起长、中、短期计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五年计划的主要方面要列出分年指标;年度工业生产计划,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按照上年实际和新增生产能力所能提供的产量,考虑社会需要作出安排。同时,进一步扩大企业之间的固定协作关系,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尽量实行定点供应,使企业的生产秩序保持稳定。

十、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围绕计划目标,有计划地及时调整价格、税收、利率、工资、财政补贴等,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使其成为实现国家计划的有效手段。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综合研究经济杠杆的运用并进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也要牵头协调经济杠杆的运用工作,并建立研究和运用经济杠杆的机构。

十一、加强经济信息管理,搞好国民经济预测

地方、部门自行安排的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确定后,应在半个月内把计划安排中的重要情况抄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和市场变化等信息,以指导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各级计委和各部门都要加快经济信息网络的建设,建立和健全经济信息管理和预测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计划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搞好生产建设、推进技术进步和引进外资等工作。

要加强对计划经济理论和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要改进现行的计划方法,积极采用经济数量分析方法,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技术,加速计划手段的现代化,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参照预测拟订全社会的计划,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制订相应的经济法规和管理条例

抓紧制订计划管理条例,健全经济法规,特别是有关基本建设和利用外资等方面的法规,严格经济司法和经济监督,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

各部门、各地方的计划体制也要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做出相应的改革。广东、福建两省和西藏自治区,按中央、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政策办理。

关于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交通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标目录、统一分配物资目录、指令性计划的商品目录和供应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区具体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1988年2月27日 国发〔1988〕14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的《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改革是统揽全局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改革列入经常性的议事日程。要加强体改机构的建设,并按照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把改革进行的情况和问题报告国务院。

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摘录)

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系统阐述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为经济体制改革规定了正确的原则和方向。

根据党的十三大的精神,1988年经济工作总的方针是:经济要进一步稳定,改革要进一步深入。经济体制改革,要从这一全局出发,立足于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亟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把经济体制改革同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地深入进行。主要任务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同时,改革计划、投资、物资、外贸、金融、财税体制和住房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和物价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投资体制改革

7.1988年投资体制改革,主要是对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开始实行基金制管理,使重点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约束基本建设投资膨胀。中央基本建设基金,由国家确定的几项中央预算收入和定额拨款构成,并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其中,经营性建设的投资实行有偿使用,并着手建立严格的投资管理、使用和回收的责任制;非经营性建设的投资,仍暂按原方式进行。基金主要是用于“七五”计划内的重点工程。同时,制定必要的政策,引导和组织各级地方政府的自筹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能源、原材料、交通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8.搞好对中央基本建设基金的管理。1988年,先组建少数竞争性的专业投资公司,如能源、交通、原材料和农业投资公司,主要承担本行业中央投资的重点建设任务,也可以跨行业投资。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负责基金的使用、回收,并努力使基金增值。相应取消各经济部门直接管理投资的职能。中央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部按照纳入基金的项目的收入进度,划转建设银行,按国家计划进行管理。建设银行与投资公司的关系是经济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投资公司不得经办金融业务。

9.促进投资结构合理化,提高投资效益。运用必要的税收手段,合理调节投资方向。制定合理的规模经济标准,限制那些达不到规模标准、技术工艺落后项目的建设。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从项目选定、设计、施工到设备供应和设备进口,都要打破地区、部门和军工、民用的界限,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尽快制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规,禁止营私舞弊、保护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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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14.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贸体制改革必须符合对外开放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1988年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行外贸出口以1988年出口计划为基础,上缴现汇和出口补贴数为基数,由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包干,一定3年不变,超基数出口创汇,中央和省(区、市)按比例分成,地方得大头,不再增加补贴的办法。选择部分行业,扩大外汇留成比例,实行完全自负盈亏的试点。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扩大外汇调剂市场,为外贸企业全面实行企业化经营和自负盈亏打下基础。

15.出口方面。主要是实行全面退税,即对出口的商品,由中央财政退还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实行退税后70%外汇留成,财政不再补贴,自负盈亏。电子、汽车行业中的若干企业集团,实行全额留成,自负盈亏。1987年及以后年度的留成外汇,可以跨年度使用,并取消用汇指标控制;留成外汇可以用于进口物资和按规定参加外汇调剂市场调剂。

出口商品按照少数商品统一经营、多数商品分散经营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大宗资源性和在国际市场上有配额、比较敏感的商品,实行指令性出口计划,统一经营或统一联合经营;其余商品实行指导性计划,放开经营。对内、外销都需要的重要商品,要搞好统一平衡。大力推行代理出口,促进工贸结合,发展横向联合。

16.进口方面。主要是进一步推行进口代理作价办法。对使用中央外汇进口,国内价格已基本放开的大多数商品,实行进口代理作价,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对少数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粮食、化肥和国家重点项目用的钢材等重要商品,一下子全部取消补贴有困难的,可采取一些过渡措施,逐步实现。根据产业政策,适当调整关税税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加强对机电设备和重要原材料进口的管理,对各方面提出的进口货单,先在国内招标,大力搞好进口替代,确需进口的,要坚持技贸结合、工贸结合和进出口结合。

17.改进外贸行政管理。明确划分各级外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逐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改进和加强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制度,试办行业性的出口商会,负责对外贸企业的市场与价格进行统筹协调,推动各方面联合,促进统一对外。但商会一律不得参与经营活动。

18.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主要是坚持把对外开放的重点,放到发展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增加出口创汇上。加强引进资金、技术的宏观管理,合理确定重点发展的产业,使外资投向符合我国经济建设和重点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旅游、对外承包业务和劳务合作等方面互相促进、有机结合的对外经济联系体系,面向世界各国和地区,开展多元化的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灵活性与应变能力。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地区和海南岛,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大力发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发挥乡镇企业的优势,使沿海经济开放地带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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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和物价管理

23.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新的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1988年,主要是有效运用各种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增长的幅度。计划、财政、银行和税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约束,抑制膨胀,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24.加强投资总额的控制。对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国家计划部门要进行综合平衡,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管理。为了加强各级政府控制投资规模,特别是有效控制预算外投资膨胀的责任,投资指标要分别规定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超过规定规模的,下一年如数扣减。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规模,未经批准,不许突破。各级领导人和政府部门,要支持银行行使自主权,杜绝超指标贷款。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防止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物资不落实的情况下,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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