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必须执行的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共十五部分。房屋建筑部分是建设部批准发布的第一部分,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严格实施《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关键环节,对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改革、与国际惯例接轨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实施后,建设部于2000年5月31日在北京举行了首发式;2000年7~8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人事教育司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三期师资培训班;2000年8月21日,经建设部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11月3日,建设部以建标[2000]248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为了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宣贯工作,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我们组织了参与《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编写了本辅导教材。
本辅导教材包括绪论、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建筑抗震设计、结构鉴定与加固、施工质量与安全共九章,以及《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条文释义共六个附件。
由于时间仓促,编写中难免会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敬请谅解并请及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