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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1 《强制性条文》及房屋建筑部分的内容

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共包括十五个部分:①城乡规划;②城市建设;③房屋建筑;④工业建筑;⑤水利工程;⑥电力工程;⑦信息工程;⑧水运工程;⑨公路工程;⑩铁道工程;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 矿山工程; 人防工程;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其中,房屋建筑部分分为八篇,涉及95项现行强制性标准,包括42章、133节、1 549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篇“建筑设计”(4章、10节)。包括建筑设计基本规定(安全、卫生、无障碍及涉及老年人的要求)、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建筑屋面防水设计和各类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的专门设计。

2.第二篇“建筑防火”(5章、17节)。包括建筑耐火等级规定、总平面和建筑平面布置、建筑防火分区与构造、防火疏散和消防设施。

3.第三篇“建筑设备”(5章、19节)。包括给水排水设备、燃气设备、采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电气和防腐设备以及电梯。

4.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5章、9节)。包括岩土勘察、地基设计、基础设计、基坑支护和地基处理。

5.第五篇“结构设计”(6章、17节)。包括安全等级、荷载等的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设计、钢结构设计、砌体结构设计、木结构设计以及幕墙等围护结构的设计。

6.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6章、12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房屋抗震设计、砌体结构房屋抗震设计、钢结构房屋抗震设计和混合承重结构房屋抗震设计。

7.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3章、21节)。包括各种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房屋建筑结构加固。

8.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8章、28节)。包括地基基础施工、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结构施工、砌体结构施工、木结构施工、屋面防水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用电、高处作业等施工安全。

1.3.2 《强制性条文》编制概况及其使用与管理

一、《强制性条文》编制概况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要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国务院条例,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建设部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条文是《条例》的一个配套性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一)《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按以下原则进行

1.依据我国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性条文》中所有条款必须是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体编制采取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直接摘录章、节、条的内容或编号的方式,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

3.强制性条款的摘录采取从严的原则,必须体现强制性的最高程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现行标准、规范、规程中,明确为“必须”执行的条款,大部分应是摘录的内容;明确为“应”执行的条款,应从严摘录;明确为“宜”、“可”执行的条款,一般不摘录。其反面用词同等对待。

5.摘录条文中一般不引用标准,避免标准套标准,以有利于实施。

(二)《强制性条文》编制中有关细节内容的说明

1.如上所述,《强制性条文》共分十五个部分,各部分统一定名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部分(如房屋建筑部分)。

2.各部分由批准发布通知、前言、目录、正文4个内容构成。

3.正文按照篇、章、节、条、款、项层次划分;被摘录的条文首先列出被摘录标准的编号,经过局部修订的条文同时列出公告号,然后列出被摘录条文原编号和条款内容。

4.条文摘录遵照下列规定:

(1)各篇之间内容不得重复和矛盾;同一篇中,条文内容不得重复和矛盾;

(2)摘录条文内容一致或相近时,择优选一摘录;

(3)摘录条文内容中有文字错误时可以改正。

(三)《强制性条文》编制过程概述

1.建设部于2000年2月1日以建标[2000]31号文下发了“关于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的通知”(后改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通知中明确了编制原则、编制内容、编制方法、组织形式、工作计划、编制经费等事项。

2.建标31号文件下发后,在标准定额司的组织协调下,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成了工作班子,确定了各部分工作联系人,初步确定各部分主编单位及编制负责人。

3.2000年2月21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召开了《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会议》,在此次会议上,进一步进行了组织动员,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是以贯彻“条例”为龙头,使实施监督有所侧重,不是体制上的改革,标准的属性也不变。此次会议后,标准定额司下发了“关于邀请参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导则》编制工作的函”,进一步落实了各部分的主编单位、参加人员,并召开了编制组组长会议,明确了有关要求。

4.2000年3月5~15日,20多个部门的近150名全国各地的专家集中北京,对应当摘编的1 500余项强制性标准文本中的10余万条技术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参加编制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计报酬、日以继夜地创造性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部分的初稿。

5.在已有初稿的基础上,建设部重点抓好了房屋建筑部分的审查、批准工作。2000年3月24日召开了审查会,会后又进一步对报批稿进行了审核。4月20日建设部以建标[2000]85号文批准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条文从立项编制到批准发布仅用时2个半月左右,这充分体现了建设部对贯彻国务院条例、狠抓工程质量的重视。

6.为了使工程建设各方以及全社会周知、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了解制定《强制性条文》的意义及作用,建设部于2000年5月31日邀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的负责同志以及新闻界的同志参加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首发式,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副部长赵宝江、标准定额司司长齐骥以及部有关司的领导参加了首发式。首发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

二、《强制性条文》的使用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因此,《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坚决、有效的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将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强制性条文》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是技术条文的重中之重;对监理人员来说,《强制性条文》是实施工程监理时首先要进行监理的内容;对政府监督人员来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三、《强制性条文》的管理

此次编制的《强制性条文》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并报建设部审批,统一由建设部发布。《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将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并经一定的组织和按一定的程序进行。每一部分《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均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技术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组成。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在《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主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经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和聘任。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解释、意见收集、技术咨询、汇总申报需要修订的强制性条款并组织委员会委员进行集中审查,提出修订条款的报批稿,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制定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相应《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1.3.3 发布《强制性条文》的作用和意义

一、《强制性条文》是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

近几年来,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以及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都曾做过专门的重要批示和讲话。实践证明,凡是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都是没有认真执行标准、规范、规程的结果,只要按标准去设计、施工、验收,就完全可以保证工程质量。为什么标准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呢?除了宣传不够外,主要是监督不到位,力度不够,重点不突出,而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强制性标准数量过多、内容庞杂。众所周知,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始终没有摆脱过去几十年形成的模式和框框,虽然在《标准化法》发布实施后,曾对标准进行过清理整顿,但强制性标准仍然占到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总数的85%以上,有2 700多项,总条目达15万之多。就其内容而言,在每一项强制性标准中,必须执行的,可以由执行者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的和推荐采用的技术要求混杂在一起。众多的标准数量、混杂的标准内容无疑给实施监督带来很大困难,从组织机构到方法手段再到重点监督内容都不可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因此,把真正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工程质量条款突出出来,把政府真正需要管并要管好的工程质量条款独立出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施监督问题,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而编制,它的出台无疑将使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从技术上得到保证和提高。

二、《强制性条文》是按《条例》实行处罚的依据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这是国务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所做出的重大决定,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武器。《条例》中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由于数量过多,内容混杂,违反一个不重要的条款就是违反强制性标准,以这样的标准作为处罚依据,必然造成处罚过多,政府不该管的也管了,受罚者心不服,处罚者理不直,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中有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规定,真正体现处罚的目的,罚得准、惩得狠,把真正的强制性条款摘出来是客观的需要,是必须要走的一步。《强制性条文》就是按《条例》进行处罚的操作依据。

三、《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深化改革的起点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但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越发显现出这种体制的局限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控制是通过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来实现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这种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相对较少,是政府需要管的内容,重点突出,因而便于监督,不仅能够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不会给工程建设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是客观的要求。可以说,改革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起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已是十分迫切的需要。

但是,由于目前直接形成技术法规,按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运作还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准备过程,在形成技术法规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此,作为技术法规的过渡,把必须要强制执行的、政府必须要管的条文独立出来,编制《强制性条文》是必然的选择。《强制性条文》已经具备了技术法规的基本内容、形成了技术法规的雏形。这项工作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是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从研究、探索到具体实施迈出的关键一步。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增加、调整下列几方面内容,进一步完善《强制性条文》,力争在3~5年内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基本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

1.在现有的《强制性条文》内容基础上,增加一些技术以及少量行政管理方面的条款。

2.对现有《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进行改写,重点体现“性能”要求,只给出要达到的目标,而不规定采取什么具体方法。

3.在《强制性条文》中,增加一些必须要引用的标准,使一些重要的标准形成法规的一部分。

4.推荐性标准中必须要强制执行的条款也要纳入。

5.调整编排格式,进一步增加逻辑性,并使整体性更强。 EUZFec2+9n7rBK/bfX4f78ck9zJwe+BGHvSUeN6GITpO52b0rHIQfQm/aSLx2k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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