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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鲁建标字[2000]11号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5]657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现予颁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定额》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凡在2000年6月1日后新开工的修缮工程均执行该《定额》。

二、该《定额》与有关定额适用范围的界定

1.自该《定额》施行之日起,新开工的二次装修工程,一律按该《定额》有关规定执行。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有关二次装修工程的规定及解释。

2.该《定额》所列抗震加固项目,仅适用于对建筑物中已有的抗震加固内容进行维修、更换。

三、该《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管理。

山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日 +8h9lqXcVm114wRRx50Ec6TsaYvJk4M1D0HCn4eAU9pZ5b/NsUdv+nirC2IM5r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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