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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第一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4.1.1 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第4.1.2 条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第4.1.3 条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在其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安全阀;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并宜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第4.1.4 条 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三、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 台,当其中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四、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第4.1.5 条 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 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应相同。

第4.1.6 条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 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三、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 台,其中1 台备用。

第4.1.7 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水容量的1%。

第4.1.8 条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4.1.9 条 恒压装置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气作为与高温水直接接触的加压介质。

第4.1.10 条 供热系统的恒压点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时,其补水点位置,也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第4.1.11 条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8 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低,不应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2 条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第4.1.13 条 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统静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措施;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4 条 当热水系统采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时,在上锅筒引出饱和水的干管上,应设置混水器。进混水器的降温水,在运行时不应中断。

第二节
热水制备设施

第4.2.1 条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换热器可不设备用。采用2 台或2 台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1 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第4.2.2 条 换热器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

二、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三、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

四、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m。

第4.2.3 条 换热系统的加热介质为蒸汽时,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热水换热器两级串联。水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宜超过80℃。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

第4.2.4 条 采用汽水换热器的凝结水自流返回锅炉的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换热器及其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锅炉运行中的最大压力;

二、换热器的凝结水出口标高应高于锅炉上锅筒的最高水位线,应能克服换热器本体及凝结水管道阻力,并有适当剩余压头,凝结水管与锅炉锅筒的连接点应低于上锅筒的最低水位。

第4.2.5 条 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时,热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热的设备:

一、蒸汽喷射器或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

二、汽水混合加热器;

三、淋水式加热器。

热水系统的溢流水应回收。

第4.2.6 条 设有蒸汽喷射器和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宜集中布置;

二、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入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

三、热水系统的静压,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

第4.2.7 条 淋水式加热器的供汽管上应装设蒸汽压力调节阀,热水出口管上应设置混水器。 +FT6aXr5nY0B3KbegQPP6pwyZhCiLUQEqoNNGSKU2sAIhy6cRCADhql+WxjE0r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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