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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烧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3.1.1 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3.1.2 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3.1.3 条 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3.1.4 条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3.1.5 条 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确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1 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1 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3.1.6 条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5h的耗煤量。

第3.1.7 条 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 ,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3.1.8 条 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1 台,其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第3.1.9 条 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第3.1.10 条 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3.1.11 条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设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第3.1.12 条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10%~20%。

第3.1.13 条 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采用油点火时,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0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4~10m 3 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20~40m 3 油罐。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

第3.2.1 条 重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3.2.2 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

第3.2.3 条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3.2.4 条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0.7m/s。

第3.2.5 条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4%。

第3.2.6 条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3.2.7 条 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第3.2.8 条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的雾化性能好;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对大气污染少;

四、噪声较低。

第3.2.9 条 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其位置应能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采用蒸汽或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0.6~1MPa 。

第3.2.10 条 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3.2.11 条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 台或2 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3.2.12 条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 台。当其中任何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适当的富裕量。

第3.2.13 条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3.2.14 条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确定,并有适当的富裕量;

二、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三、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3.2.15 条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起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应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第3.2.16 条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 台,其中1 台备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8~12 目/cm。

二、螺杆泵、齿轮泵为16~32 目/cm。

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第3.2.17 条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20 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第3.2.18 条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第3.2.19 条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设施。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3.2.20 条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

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3.2.21 条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

第3.2.22 条 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 3 ,柴油不应超过1m 3 ,并严禁把油箱设置在锅炉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3.2.23 条 室外中间油箱的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d的计算耗油量。

第3.2.24 条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

第3.2.25 条 燃用重油锅炉的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或蒸汽灭火装置。

第三节
燃气的设施

第3.3.1 条 燃气锅炉的选择,应根据气体燃料的特性、布置的特点等因素确定。

第3.3.2 条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对气体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蚀性等采取有效措施。

第3.3.3 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气量的75%计算。

第3.3.4 条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的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气成分改变时,有较好的燃烧适应性;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具有微正压燃烧的特性;

四、噪声较低。

第3.3.5 条 锅炉房燃气系统宜采用低压(小于5kPa)和中压(5~150kPa)系统,不宜采用高压(0.3~0.8MPa)系统。

第3.3.6 条 燃气的质量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3.7 条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第3.3.8 条 当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调压装置宜设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可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3.3.9 条 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锅炉,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和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3.3.10 条 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第3.3.11 条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通风沟、风道、烟道和易使管道腐蚀的场所。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按现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3.12 条 在引入锅炉房的燃气母管上,应装设总关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当燃气质量不能保证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第3.3.13 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密度比空气小的燃气的管道,应装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地点。

第3.3.14 条 每台锅炉的燃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气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2 个电磁阀。

第3.3.15 条 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干管上的关闭阀后或燃烧器的关闭阀前引出,并应在其上装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2 个电磁阀。

第3.3.16 条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吸入通风装置内。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第3.3.17 条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其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 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 。 2URIAz4yyT7zzXe9wsYFc/MDAPO8w11tGdJhzfInuLXjtyvdrLfuKb1Bey4LXX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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