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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 、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DJarGZn+jqI6ZP3kH4R+n0smuEbOt4Q+Qpa1Hk7dVg32Btym8y/1S7gHQ5ZXBl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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