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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10.1 原水预处理

10.1.1 发电厂应有合适、可靠的原水水源和水质全分析资料。并应根据水源季节性变化的规律,以及外界环境对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水处理系统。

10.1.2 原水预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根据最大供水量计算。经预处理后的水质标准,应满足下一级设备的进水要求。预处理的方式,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0.1.2.1 原水悬浮物含量在50mg /L及以下时,宜采用过滤或接触混凝、过滤处理。

10.1.2.2 原水悬浮物含量大于50mg /L时,宜采用混凝、澄清、过滤处理。

10.1.2.3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时,可采用石灰预处理。

10.1.2.4 当原水含盐量较高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预脱盐处理。

10.1.2.5 地下水含砂、含铁量较高,地表水有机物含量高时,均应采取去除措施。当原水胶体硅含量较高,经核算锅炉蒸汽品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0.1.3 澄清器(池)、过滤器(池)的选型,应根据进水水质、处理水量、处理系统和水质要求,并应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10.1.4 澄清、过滤设施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0.1.4.1 原水悬浮物含量高、补给水量较大,澄清器(池)不宜少于2 台。短期悬浮物高,或季节性处理时,可只设1 台,但应有旁路及接触混凝设施。

10.1.4.2 过滤器(池)的台数(格数),不应少于2 台(格)。

10.1.4.3 清水箱(池)不宜少于2 台(格),其总有效容量,可按1~2h清水耗用量设计。清水泵应设1 台备用。

10.2 锅炉补给水处理

10.2.1 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给水或炉水的质量标准、补给水率、排污率、设备和药品的供应条件以及废液排放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2.1.1 锅炉补给水的处理方式,应与锅炉内装置和过热蒸汽减温方式相适应。

10.2.1.2锅炉的正常排污率,不宜超过表10.2.1 规定的数值。

锅炉正常排污率表10.2.1

10.2.2 锅炉的汽包为胀接连管时,所选择的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炉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达不到要求时,应向炉水中加入缓蚀剂。

10.2.3 水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发电厂全部正常水汽损失与机组起动或事故增加的水汽损失之和确定。

发电厂各项正常和起动或事故增加的水汽损失,宜按表10.2.2 计算。

发电厂各项正常和起动或事故增加的水汽损失表10.2.2

10.2.4 离子交换器台数的选择,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0.2.4.1 每种型式的离子交换器,不宜少于2台。正常再生次数,每台每昼夜,宜按1~2 次;当采用程序控制时,可按2~3 次。

10.2.4.2 当有一套(台)设备检修时,其余设备的出力,应满足全厂正常补给水量的要求。

10.2.5 各类水箱的容量,应满足工艺和调节的需要,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0.2.5.1 中间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对单元制系统,宜为每套水处理设备出力的2~5min贮水量,且最小不宜少于2m 3 ;对母管制系统,宜为水处理设备出力的15~30min贮水量。

10.2.5.2 凝汽式发电厂的除盐(软化)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按最大一台锅炉2~3h的额定蒸发量确定。

10.2.5.3 供热式发电厂的除盐(软化)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按2~4h的全厂正常补给水量确定。

10.2.5.4 当离子交换器不设再生备用设备时,除盐(软化)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另加再生停运时间所需的备用水量。

10.2.6 水处理室至主厂房的补给水管道的通流能力,应按同时输送最大一台机组的起动补给水量和其余机组的正常补给水量之和确定。

10.2.7 化学水处理的主要设备,宜设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布置于室外的水处理设备,应有防雨、防冻、防晒的措施。设备、管道布置的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水处理室内,应设有检修场地、维修间。

10.2.8 锅炉补给水处理设备的操作方式,宜采用手动。当每种交换器台数多,且单套(台)设备出力大时,可采用远方操作或程控操作方式。

水处理系统,应配备必要的化学监督仪表。

10.3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及热力系统水汽取样

10.3.1 锅炉应有炉水磷酸盐处理设施。每台锅炉应设置1 台加药泵,并宜设1 台备用泵。当几台锅炉加药泵布置在一起时,可设1 台公共备用泵。

磷酸盐溶液的配制,应采用除盐(软化)水或凝结水。

进入加药泵的磷酸盐溶液,应有过滤措施。

10 3.2 锅炉给水宜采用氨化处理。加药泵宜设1台备用泵。当几台机组合用1 台加药泵时,加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装设稳压室;每根加药管上,应装设流量计。

氨溶液的配制,应采用除盐(软化)水或凝结水。

10.3.3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的设施,宜布置在主厂房内。

10.3.4 热力系统应设置水汽取样器。其系统、布置及选材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0.3.4.1 水汽样品的温度,宜低于30℃,但最高不得超过40 ℃。

10.3.4.2 水汽取样冷却器,宜布置于主厂房运转层,并应便于运行人员取样及通行。

10.3.4.3 取样管不宜过长。

10.3.4.4 取样管路及设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质。

10.3.4.5 露天布置的锅炉,水汽取样冷却器,应有防雨措施,或将其布置于室内。

10.3.4.6 主厂房的运转层,宜设置水汽分析室。

10.4 循环冷却水处理

10.4.1 当循环冷却水系统内和凝汽器水侧有生物生长、腐蚀或结垢的可能时,应根据冷却方式、补充水源水质及水量、节约用水、药品供应、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0.4.2 凝汽器的铜管,宜采用硫酸亚铁涂膜防腐措施。

10.5 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

10.5.1 热网补给水应进行处理。其水质标准,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5.2 热网的补给水,可采用下列方式补给:

10.5.2.1 锅炉排污扩容器后的排污水。

10.5.2.2 当补给量较小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经过除氧的锅炉补给水。

10.5.2.3 当补给水量较大时,宜单独设置软化处理系统,并经除氧。

10.5.3 当热力用户有生产回水时,应根据回水量及水质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回收及回收的处理方式。

10.5.4 生产回水的水质标准,宜符合下列要求:

10.5.4.1 总硬度小于或等于50μg/l 。

10.5.4.2 含铁量小于或等于0.5mg/l 。

10.5.4.3 含油量小于或等于10mg/l 。

10 5.4.4 根据用户处使用生产蒸汽后的回水性质,确定增加必要的化验项目。

10.5.5 不需要处理的生产回水,应接入热力系统中设置的生产回水箱;需要处理的生产回水,其处理方式,应根据污染情况确定,可采用单独的处理系统,或与锅炉补给水合并处理;污染严重且无回收价值的生产回水,宜回收其热量,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10.6 防腐

10.6.1 凡接触腐蚀性介质或对出水质量有影响的设备、管道、阀门等,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或在其接触介质的表面上涂衬合适的防腐层。

10.7 药品贮存和计量、化验室及化验设备

10 7.1 化学水处理的药品库房面积,应根据药品消耗量、运输距离、供应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可按15~30d的消耗量计算。当由本地供应,或企业自备发电厂由企业总库供应时,可适当减少贮存天数。当由铁路运输时,应满足贮存一槽车或一车辆容积加10d的药品消耗量。

10.7.2 连续加药的,每台溶液箱的有效容量,应满足8h的药品消耗量。酸、碱、盐溶液计量箱的有效容量,应按1 台离子交换器再生时的最大药品消耗量确定。

10.7.3 药品贮存和计量设备的建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防腐、通风、除尘、采暖和冲洗措施。药品库内,宜设置必要的装卸设施

10.7.4 酸、碱、液氯贮存的设备,应有安全措施和事故防护设施。

10.7.5 发电厂应设水、汽、油和燃料的分析化验室。在化学水处理车间内,宜设值班化验室。当企业设有中心试验室时,企业自备发电厂,宜只设值班化验室。

化验室所用的仪器的规范、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机组参数、容量等条件确定。 x0nJ+VGv/eYD58fE+BPAKH1J6Q/+HceYB5OWHppIJqHiaqYusOVPvMNXJH3I/f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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