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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 〕900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50 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锅炉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 41—79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 41—79 进行修订,并更名为《锅炉房设计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根据上级以节能、环保为重点的指示精神,开展了调查研究和试验,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四章和三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工业锅炉房扩大到民用锅炉房和区域锅炉房,蒸汽锅炉单台蒸发量从1~35t/h扩大到1~65t/h ,蒸汽锅炉工作压力从小于或等于2.5MPa扩大到3.82MPa ,蒸汽温度从400℃扩大到450℃,热水锅炉从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扩大到180℃,室外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内的介质参数也相应扩大使用范围。

本规范也适用于铸铁锅炉的锅炉房和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房。燃料品种也从原只适用于煤、重油及天然气扩大到柴油及城市煤气。

2.充实了节能、环保内容。

3.对规范有关条款尽可能充实具体。

本规范必须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配套使用。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条文有不足之处或疑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锅炉房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杭州石桥路84 号,邮编31002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2年5月 8SrrP6rTwu/r5KhDqFJHxAVyV7ANj5uIbkmLhjaj507TMyRo+9Z0d60qI9DVxJ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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