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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灰渣系统

7.1 基本规定

7.1.1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除尘器型式、灰渣量、灰渣特性、水质、水量、输送距离、高差、地形、地质、气象、交通、环保和灰渣综合利用及节水、节能要求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 当发电厂有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应按干灰干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确定灰渣的输送系统和贮运系统。当灰渣综合利用条件不落实时,设计应预留灰渣综合利用的条件。

7.1.3 当锅炉灰渣量等于或大于1t /h时,可采用机械、气力或水力除灰渣装置,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7.1.3.1 气力除灰系统,宜在转运干灰或调湿灰的条件下采用。

7.1.3.2 水力除灰渣,宜采用灰渣混除系统。

7.1.3.3 链条炉及液态排渣炉的渣,不宜采用灰渣泵输送。

7.1.3.4 当条件许可时,宜采用自流沟排灰渣系统。

7.1.4 当采用湿式除尘器时,水力除灰采用高浓度输送或低浓度输送系统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综合利用落实时,宜优先采用设沉灰(渣)池的灰渣分除系统。沉灰(渣)池的排水,宜循环使用。

7.1.5 当采用干式除尘器并综合利用细灰时,宜采用干除灰系统。当外部采用水力除灰系统时,宜采用干灰集中加水搅拌制浆高浓度输送。

除尘器集灰斗的容积,不宜小于8h的集灰量。

7.1.6 气力除灰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量、输送距离及除尘器集灰斗布置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当灰管当量长度小于200m时,可采用负压气力除灰系统;等于或大于200m时,宜采用正压气力除灰系统。

7.1.7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出力,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7.1.7.1 当设其它备用措施时,系统的总出力,不应小于该系统排灰量的200%。

7.1.7.2 当设有备用措施时,正压输送系统的总出力,不应小于该系统排灰量的120%;负压系统的总出力,不应小于该系统排灰量的150%。

7.1.8 机械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输送距离及厂外运输设备能力等情况确定。

7.2 水力除灰渣系统

7.2.1 当贮灰场距离较远或高差大,一级离心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优先采用灰渣泵直接串联的输送系统。

7.2.2 当采用油隔离泵、水隔离泵、柱塞泵等容积式灰浆泵系统时,宜干灰集中制浆,必要时,也可湿灰浓缩后高浓度输送。

7.2.3 厂内灰渣沟布置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7.2.3.1 设有激流喷咀的灰渣沟的坡度,灰沟的坡度,不应小于1%;固态排渣炉的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液态排渣炉的渣沟坡度,不应小于2%。输送高浓度灰渣浆或不设激流喷咀的灰渣沟,其坡度应适当加大。灰渣沟宜采用铸石镶板衬砌。

7.2.3.2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其布置走向和标高,不应影响扩建。

7.2.3.3 电厂内任何污水、废水以及厂区雨水,均不得排入灰渣沟。

7.2.4 水力除灰系统中主要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2.4.1 冲渣水泵、冲灰水泵和液态排渣的粒化水泵,均应各有1 台备用。根据水源和水泵的扬程及布置等情况,可统一设置公共备用泵。

7.2.4.2 在灰渣(浆)泵除灰系统中,灰渣(浆)泵的备用台(组)数,应按表7.2.4 选取。

灰渣(浆)泵备用台(组)数 表7.2.4

7.2.4.3 灰渣(浆)泵需轴封水时,应设专用的轴封水泵。当灰渣(浆)泵串联级数超过3 级时,可按串联级数设置压力不同的轴封水泵,每组轴封水泵,宜供2 级灰渣(浆)泵的轴封用水,并应设1 台备用泵。

7.2.5 沉灰(渣)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7.2.5.1 当采用灰渣沟系统灰渣排入沉灰(渣)池时,沉灰(渣)池的位置,宜靠近锅炉房。

7.2.5.2 沉灰(渣)池的几何尺寸,应根据灰渣浆量、灰渣的颗粒级配、沉降速度以及外部输送条件等因素确定。

沉灰(渣)池的有效总容积,不宜小于该除灰(渣)系统24~48h的排灰(渣)量。

7.2.5.3 沉灰(渣)池应设有抓取机械和排水设施。排水泵宜采用杂质泵,并应设置2台,其中1台备用。

7.2.6 灰渣混除的压力灰渣管,应设1 条备用管。当灰渣分除时,在满足灰渣输送的条件下,可设1条公共备用管。当有可靠的事故排灰渣措施时,可不设备用管。

自流沟系统不设备用。

7.2.7 灰渣管宜采用钢管。磨损严重的,可采用耐磨管材。

7.3 气力除灰系统

7.3.1 正压气力输送系统的设备,可按下列原则选择:

7.3.1.1 发送器宜采用仓式泵。

7.3.1.2 气源应设置专用的空气压缩机。在一个供气单元系统中,当1~2 台空气压缩机同时运行时,应设1台备用;当3 台及以上同时运行时,宜设2台备用。

7.3.1.3 在潮湿地区,宜加强气水分离措施。

7.3.1.4 当灰管的当量长度超过300m时,宜按变径配管设计。

7.3.2 负压气力除灰系统灰管的布置,应尽量短而直,并应设置专用的抽真空设备。当1~2 台抽真空设备同时运行时,应设1 台备用。

7.3.3 空气斜槽输送系统,宜由专用风机供气,并应设1 台备用。当采用锅炉送风作气源时,应设有其它气源作备用。在多雨地区,空气斜槽应采取防潮措施。

斜槽的坡度,不应小于8%。槽内灰层的厚度,宜大于50mm。

7.3.4 灰库的有效总容积,宜符合下列要求:

7.3.4.1 中转灰库,宜满足贮存8~10h的系统最大排灰量;

7.3.4.2 贮运灰库,宜满足贮存24~48h的系统最大排灰量。

7.3.5 灰库库底宜设热风汽化装置,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7.3.5.1 灰库专用的汽化风机设1 台运行、1台备用;

7.3.5.2 加热后的空气温度,宜为150~200℃。

7.3.6 灰库的卸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3.6.1 装干灰时,应有防止干灰飞扬的设施。

7.3.6.2 外运调湿灰时,应设干灰加水搅拌调湿装置。

7.3.7 空气斜槽、贮运灰库、中转灰库等设施的排气,应设净化装置。

7.4 机械除灰渣系统

7.4.1 锅炉机械排渣使用带式输送机、刮板机等设备外运时,可不设备用。但应有输送机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7.4.2 当排灰采用螺旋输送机、刮板机等机械方式集中时,可不设备用。但驱动装置宜设备件,并应有应急措施。

7.4.3 采用车辆外运灰渣时,应根据灰渣量、运输条件以及装车要求选用自卸汽车,或采用密封罐散装车辆,并应有30%~40%的备用量。

7.4.4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送灰渣时,渣应经冷却、脱水;灰应加水调湿。

7.5 控制及检修设施

7.5.1 除灰渣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灰渣泵房、仓泵房等处,应设控制室。

7.5.2 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的地点,应设置检修场地及起吊设施,并应设有检修工具、备品备件的存放场所。 GoW2HcmKQRIY7cuDAW/SOITP4pdaCO2KHyAIRd6V0POkcaJ7RUwPZIIrgARosW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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