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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锅炉设备及系统

6.1 锅炉设备

6.1.1 锅炉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135t /h等级及以下的锅炉,宜选用链条炉(顺转炉排)、抛煤炉(倒转炉排)、沸腾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

6.1.1.265t /h等级及以上的锅炉,宜选用煤粉炉。或根据煤质情况选用其它炉型。

6.1.1.3 燃用高硫煤时,宜优先采用沸腾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

6.1.1.4 容量相同的锅炉,宜选用同一制造厂的同型设备。

6.1.1.5 气象条件适宜时,宜选用露天锅炉。

6.1.2 供热式发电厂锅炉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在选择锅炉容量时,应核算在最小热负荷工况下,汽轮机的进汽量不得低于锅炉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

6.1.3 在无其它热源的情况下,供热式发电厂一期工程,不宜将单台锅炉作为供热热源。

6.1.4 供热式发电厂当一台容量最大的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的出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6.1.4.1 热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

6.1.4.2 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

此时,可降低部分汽轮发电机的出力。

6.1.5 当发电厂扩建且主蒸汽管道采用母管制系统时,锅炉容量的选择,应连同原有锅炉容量统一计算。

6.1.6 凝汽式发电厂锅炉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6.1.6.1 锅炉的容量,应与汽轮机最大工况时的进汽量相匹配。

6.1.6.21 台汽轮发电机,宜配置1 台锅炉,不设备用锅炉。

6.2 煤粉制备

6.2.1 磨煤机的型式,应根据煤种、煤质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1 当发电厂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6.2.1.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6.2.1.3 煤质适宜时,宜优先选用中速磨煤机。

6.2.2 制粉系统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 当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宜采用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当需采用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2.2.2 当选用高、中速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6.2.2.3 易燃、易爆的煤种,宜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6.2.3 磨煤机的台数和出力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6.2.3.1 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的台数和出力,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65t /h容量等级的锅炉,每台炉应装设1 台磨煤机;容量为130t /h等级的锅炉,每台炉宜装设1 台磨煤机。

(2)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在最大钢球装载量下的计算出力,按设计煤种,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耗煤量的115%;按校核煤种,不应小于锅炉定额蒸发量时所需的耗煤量。

当燃用低质煤时,当一台磨煤机停止运行,其余磨煤机按设计煤种的计算出力,应满足锅炉不投油稳燃的负荷要求。

6.2.3.2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的台数和出力,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容量为130t /h及以下的锅炉,当采用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每炉应装设2 台磨煤机,每台磨煤机的出力,应能供给锅炉60%~70%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耗煤量;

(2)容量为130t / h及以下的锅炉,当采用高、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每炉装设的磨煤机台数,不应少于2 台,其中1 台备用。

磨煤机的计算出力,应有备用容量。在磨制设计煤种时,除备用外的磨煤机的总出力,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燃煤消耗量的110%~120%。在磨制校核煤种时,除备用磨煤机外的总出力,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耗煤量。

6.2.4 给煤机的型式、台数、出力,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6.2.4.1 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制粉系统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

6.2.4.2 给煤机的型式,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可采用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或振动式给煤机。

直吹式制粉系统,应采用密封、调节性能较好的埋刮板式给煤机。

6.2.4.3 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

6.2.4.4 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振动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6.2.5 给粉机的台数、最大出力,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6.2.5.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的接口数相同。当锅炉设有预燃室时,应另配置相应数量的给粉机。

6.2.5.2 每台给粉机的最大出力,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设计出力的130%。

6.2.6 输粉设备可选用螺旋输粉机、埋刮板输粉机或其它型式的输粉机,其设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6.2.6.1 输粉机的容量,应按与其相连磨煤机中最大一台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确定。

6.2.6.2 螺旋输粉机长度在40m及以下时,宜单端驱动;长度在40m以上时,宜双端驱动,其最大长度不宜超过70m 。

6.2.6.3 输粉机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6.2.7 排粉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的裕量,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6.2.7.1 排粉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

6.2.7.2 排粉机的风量裕量,宜为5%~10%;压头裕量,宜为10%~20%。

对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排粉机,应采用耐磨风机。

6.2.8 中速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应设置密封风机。密封风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的裕量,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6.2.8.1 每台锅炉设置的密封风机,不应少于2台,其中1 台备用。当每台磨煤机均设密封风机时,密封风机可不设备用。

6.2.8.2密封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10%~20%;压头裕量,宜为20%~40%。

6.2.9 除无烟煤外,制粉系统应设防爆措施。对煤粉仓和钢球磨煤机等制粉设备,应有蒸汽、二氧化碳或其它灭火介质的设施。

6.3 送风机、吸风机、二次风机与除尘设备

6.3.1 锅炉送风机、吸风机、二次风机的台数,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6.3.1.1 锅炉容量为65t /h等级及以下时,每台锅炉应装设送风机和吸风机各1 台。65t / h等级及以下的每台沸腾炉、循环流化床炉、链条炉,宜装设1 台二次风机。

6.3.1.2 锅炉容量为130t/ h时,每台锅炉应装设1 台送风机,宜装设2 台吸风机。

6.3.2 送风机、吸风机和二次风机的风量和压头裕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6.3.2.1 链条炉的送风机、吸风机和二次风机的风量裕量,均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压头裕量,均不宜小于计算压头的20%。

6.3.2.2 煤粉炉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5%;压头裕量,不宜小于计算压头的10%。

吸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计算风量的5%~10%;压头裕量,宜为计算压头的10%~20%。

对燃烧低热质煤或低挥发分煤的煤粉炉,应验算在单台吸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不投油助燃最低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6.3.2.3 沸腾炉、循环流化床炉的送风机、吸风机和二次风机的风量裕量,均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压头裕量,均不宜小于计算压头的20%。

6.3.3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煤灰特性、燃烧方式和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

6.3.4 在除尘器前后烟道上,应设置必要的采样孔及采样操作平台。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1 煤粉炉的点火及助燃,可采用轻柴油。发电厂附近有煤气或燃气供应时,也可采用煤气、燃气点火及助燃。

6.4.2 点火及助燃油罐的个数及容量,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6.4.2.1 当采用35t /h煤粉炉时,全厂宜设置1个20m 3 油罐。

6.4.2.2 当采用65~130t /h煤粉炉时,全厂宜设置1~2个50~100m 3 油罐。

6.4.3 点火及助燃油,宜采用汽车运输。发电厂就近有油源时,可采用管道输送。

6.4.4 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6.4.4.1 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一台煤粉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料的20%~30%选择;

6.4.4.2 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 台,其中1 台备用。

6.4.5 燃油泵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

6.4.6 至锅炉房的供油、回油管道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6.4.6.1 供油、回油管道宜采用各1条。

6.4.6.2 供油和回油管道上,应装设计量装置;各台锅炉的供油和回油管道上,也可装设计量装置。

6.4.6.3 各台锅炉的供油管道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

6.4.6.4 根据气象条件,供油、回油管道可设置蒸汽伴热管和蒸汽或压缩空气吹扫管。蒸汽吹扫系统,应有防止燃油倒灌的措施。

6.4.7 地上或半地下式金属燃油罐的外壁,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

6.5 锅炉排污系统及其设备

6.5.1 锅炉排污系统及其设备,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6.5.1.1 锅炉排污扩容系统,宜2~4 台炉设置一套。

6.5.1.2 锅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并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6.5.1.3 定期排污扩容器的容量,应满足锅炉事故放水的需要。 xIE3R+zq/PuNwk/Y/UfC3grQ8iXAkFnRLJy/CkOagqIMCjAAKXToC9G1qkZKhF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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