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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区规划

3.1 基本规定

3.1.1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卫生、施工和生活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厂区地形、地质、地震和气象等自然条件,按照规划容量,以近期为主,对厂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线及运输线路等,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工艺流程顺畅,检修维护方便,有利施工,便于扩建。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与企业的总体布置相协调。

3.1.2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1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按规划容量设计。发电厂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3.1.2.2 扩建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结合老厂的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进行统筹安排、改造,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并避免扩建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3.1.2.3 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厂区简洁协调,建筑造型新颖美观,满足安全运行,方便检修。

3.1.2.4 做好厂前区的规划。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物,宜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居住区应采用多层建筑。

3.1.2.5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建筑形式和布置,应与所在企业和建筑风格相协调;区域发电厂应与所在城镇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3.1.3 厂区规划应以主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

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选择合适的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局,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

根据地震烈度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建筑场地宜布置在有利地段,建筑物体形宜简洁规整。

3.1.4 厂区绿化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4.1 根据规划容量、生产特点,结合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美化厂容的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等,规划实施。

3.1.4.2 绿化主要地段,应规划在进厂主干道的两侧,厂区主要出入口,主厂房、主要辅助建筑及贮煤场的周围。

3.1.4.3 屋外配电装置地带的绿化,应满足电气设备安全距离的要求。

3.1.4.4 绿化系数宜为10%~15%。

3.1.4.5 企业自备发电厂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企业绿化规划的要求。

3.1.5 厂区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结合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确定。

3.1.6 发电厂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3.1.7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按照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且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

3.2.1 主厂房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1 满足工艺流程,道路通畅,与外部管线连接短捷。

3.2.1.2 采用直流供水时,主厂房宜靠近取水口。

3.2.1.3 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厂区主要出入口。

3.2.1.4 汽机房的朝向,应使高压输电线出线顺畅;炎热地区,宜使汽机房面向夏季盛行风向。

3.2.1.5 当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锅炉房宜布置在地形较高处。

3.2.1.6 企业自备热电厂的主厂房,宜靠近热负荷、电负荷的中心。

3.2.2 冷却塔和(或)喷水池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3.2.2.1 冷却塔和(或)喷水池,宜靠近汽机房布置,并应满足最小防护间距要求。

3.2.2.2 发电厂一期工程的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

3.2.2.3 冷却塔塔群,不宜交错排列。

3.2.2.4 冷却塔和(或)喷水池,不宜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及主厂房的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

3.2.2.5 机力通风冷却塔单侧进风时,其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并应注意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3 运煤系统建筑物的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缩短输送距离,减少转运,降低提升高度。

贮煤场宜布置在主厂房和屋外配电装置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4 发电厂各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2.5 发电厂采用汽车运煤和灰渣时,宜设专用的出入口。

发电厂的扩建设计,宜设施工专用的出入口。

3.2.6 厂区围墙,应按节约用地及美观的要求设置。其高度宜为2.2m 。

屋外配电装置、油罐区等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地区周围,应设围栅,其高度宜取1.2~1.5 m 。

3.3 交通运输

3.3.1 厂区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 应满足生产和消防的要求,并应与竖向布置和管线布置相协调。

3.3.1.2 主厂房的周围,应设环形道路。

3.3.1.3 贮煤场的周围,宜设环形道路。

当贮煤场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在贮煤场的一侧,应布置尽端式道路,并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3.3.1.4 发电厂的主要进厂公路,应与通向城镇的现有公路相连接,宜短捷,并应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其平交时,应设置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3.3.1.5 厂区与厂外供排水建筑、水源地、码头、贮灰场以及居住区之间,应有道路连接。

3.3.2 发电厂的道路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3.3.2.1 宜采用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3.3.2.2 进厂主干道的行车部分宽度,宜为6~7m。

3.3.2.3 采用汽车运煤和灰渣的发电厂,其出入口道路的行车部分宽度宜为7m。

3.3.2.4 其他主要道路的宽度,根据车流和使用情况确定。单行车道可取3.5~4m。

3.3.2.5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

3.3.3 发电厂的燃煤运输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3.1 发电厂年耗煤量大于6×10 4 t,且具备良好的接轨条件,铁路专用线长度小于2km时,宜采用铁路运输。

3.3.3.2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燃煤运输方式,宜与企业的建设统一规划。

注:年耗煤量按本期容量计算。

3.3.4 厂内铁路专用线配线,应根据发电厂年耗煤量、卸车方式和行车组织等因素确定。

3.3.5 采用铁路运煤的发电厂,卸油与卸煤宜共用一条卸车线。卸油装置与卸煤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卸油装置宜布置在卸车线的末端。

3.3.6 水路运输码头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3.3.6.1 水路运输码头,应选在河床稳定、水流平顺、流速适宜和有足够水深的水域可供停泊船只的河段上。

3.3.6.2 码头宜靠近厂区,并应布置在取水构筑物的下游,与取水口保持一定的距离。

3.3.6.3 码头与循环水排水口之间,宜相隔一段距离,避免排水流速分布对船只靠泊的影响。

3.4 竖向布置

3.4.1 厂区竖向布置的形式和设计标高,应根据生产工艺、交通运输、管线布置和基础埋深等要求,结合厂区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和气象等具体条件确定。

3.4.2 厂区排水组织的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场地面积全面统一安排,并应防止厂外道路汇集的雨水流入厂内。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场地排水,应与企业的场地排水设计相协调。

3.4.3 发电厂厂区场地排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4.3.1 厂区场地的排水,宜采用城市型道路路面排水槽和明沟或暗管相结合的排水方式。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

3.4.3.2 对阶梯式布置的发电厂,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

3.4.3.3 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

3.4.3.4 贮煤场的周围,宜采用明沟排水方式。排水沟应设有澄清和清理煤灰的措施,并应防止贮煤场地面水流入其他地段。

3.4.4 厂内的排水明沟,宜作护面处理。其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3%,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梯形断面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3m。矩形断面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4m。城市型道路路面排水槽至排水明沟的引水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3m。

3.4.5 厂区场地的平整坡度,宜按0.5%~2%设计;困难地段最小平整坡度,不应小于0.3%;局部地段的最大平整坡度,宜按土质确定,但不宜大于6%。

设计地面排水坡度时,应防止地面水流入电缆沟、管沟和建筑物内。

3.4.6 当厂区自然地形、地质条件造成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较大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交通运输、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管线布置的要求,厂区场地阶梯不宜超过3个,相邻两阶梯场地的高差,不宜大于5m。

3.4.7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底层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0.15~0.30m。对软土地基,应根据沉降量增加室内底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

3.5 管线布置

3.5.1 发电厂厂区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5.1.1 便于施工和检修。

3.5.1.2 当管道发生事故时,不损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污水不渗入生活给水管道和电缆沟内。

3.5.1.3 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3.5.1.4 管线埋深,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3.5.1.5 主要管线应避免穿越扩建用地。

3.5.2 架空管线的布置,不应妨碍交通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做到整齐美观。

3.5.3 管线应与道路和建筑物平行布置。管线应布置在道路路面范围以外,主要干管宜靠近建筑物和支管较多的一侧。管线之间或管线与铁路和道路之间,宜减少交叉,必要时宜采用直角交叉。

在困难条件下,地下管线可布置在道路路面范围以内。

3.5.4 在满足安全生产和方便检修条件时,管线宜采用同沟或同架布置。架空管线宜与地下管线重叠布置。部分次要管线可直埋敷设。

3.5.5 管线至建筑物和构筑物、铁路、道路及其它管线的水平距离,应根据工程地质、构架基础形式、检查井结构、管线埋深、管道直径和管内介质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3.5.6 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架空管线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JvNPYzzEIEkE9NiCGD7WHkvsxdghq/rfleUVxPCICZUbmbWb0yKgZOoFvn2LmJ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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