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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13.1.1 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 条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13.1.3 条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洞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 条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13.1.5条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13.1.6 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 条 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要求。

第13.1.12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 条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 条 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13.1.15条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和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 。

第13.1.16条 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13.1.17条 锅炉房楼地面和屋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3.1.17 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表13.1.17

注:①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②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③运煤层楼面有皮带头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10kN/m 2 计算;

④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 2 计算。

第二节
电气

第13.2.1 条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2 条 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3.2.3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13.2.4 条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 条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13.2.7 条 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13.2.8 条 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13.2.9 条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 条 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3.2.11 条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13.2.12 条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的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3.2.13 条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 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13.2.14 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13.2.15 条 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第13.2.16 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 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 条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作局部防雷处理。

第13.2.17 条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 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 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13.3.1 条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2 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13.3.3 条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 2 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第13.3.4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13.3.4 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各生产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表13.3.4

第13.3.5 条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13.3.6 条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7 条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 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8 条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4m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第13.3.9 条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10条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13.4.1 条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 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 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采用1 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13.4.2 条 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13.4.3 条 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第13.4.4 条 化学水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第13.4.5条 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13.4.6 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 2 /h时,宜循环使用。

第13.4.7 条 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13.4.8 条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13.4.9 条 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13.4.10 条 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MRywOyLvAy4mg6xa9q/jhij6e9WYQgtZAdEV+Xqkn7vse8IMI1AEeXPzjIOTyI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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