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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
保温

第12.1.1 条 下列的各种热设备、热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保温:

一、煤粉仓、换热器、蓄热器、油加热器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温度大于50℃时;

二、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50℃,需要回收热量时;

三、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

第12.1.2 条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第12.1.3 条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大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10m时;

二、距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或等于0.75m时。

第12.1.4 条 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采用成型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温材料;

二、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三、宜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密度小、强度大、耐用、价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第12.1.5 条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设备和架空热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第12.1.6 条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小的材料做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

第12.1.7 条 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

第12.1.8 条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经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第12.1.9 条 立式热设备和热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的热管道),当其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第12.1.10 条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应按管道工作温度和地下水位条件,合理选择保温结构和材料。当采用柔性保护层时,保温层应采用憎水性硬质、半硬质材料,并应做成连续整体结构。当直埋管道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刚性保护层。

第二节
防腐

第12.2.1 条 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第12.2.2 条 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防锈漆。介质温度高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

第12.2.3条 室外布置的热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板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第12.2.4条 锅炉房内的设备及管道,其保护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宜涂色或色环,并做出箭头标示内部介质的种类及其流向。 UC8cmbxiptEO/PO8/AO9vBWoPypVp8EI2p6cIajN94T1Ij9sO9kw9bgXCCBj8T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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