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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闽建筑〔2005〕16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的《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自 2005年 5 月 1 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 版)(闽建筑[2002]107 号文)、《福建省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02 版)(闽建筑[2002]92 号文)仿古建筑定额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基础;是编制建筑工程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地下室的人防工程。

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cbv1Gnq6y3cobwOynmcs26EwYSLyAODMNslp83ORqvmyoGIiLPrtBy/dX/5L0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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