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它不仅会对全球环境和生态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涉及人类社会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等社会经济的诸多领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中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公约》同时也要求所有缔约方:提供温室气体各种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制订、执行、公布国家计划,包括减缓气候变化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促进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技术的开发应用;增强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制定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计划;促进有关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息交流;促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一个缔约方都有义务提交本国的信息通报,包括温室气体源与汇国家清单,为履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和将要采取措施的总体描述,以及缔约方认为适合提供的其他信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组织国内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工业企业等有关机构的官员和专家,根据《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有关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开展了编写国家信息通报的工作。经过近百个单位400多位专家近3年的努力,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并报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
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分为国家基本情况,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气候变化的影响与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气候系统观测与研究,宣传、教育与公众意识,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需求等章节,基本上反映了中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情。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本报告给出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为1994年数据,其他章节有关现状的描述一般截止到2000年,部分内容延伸至2003年。另外,本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和全国性数据,除行政区划、国土面积和其他特别注明的以外,均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中国愿意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政府核准《京都议定书》,充分显示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意愿和决心。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履行自己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承诺的义务,也希望国际社会对报告中提出的技术和资金需求给予充分的考虑,以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