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失业保险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闽建建〔2003〕31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含装饰装修,下同)、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以及合理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施工工期较定额工期提前的,应予计取缩短工期措施费;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良工程增加费。
六、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和计算程序按《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的有关规定。
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本定额中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为最低取费标准,临时设施费的最低取费标准为本定额中临时设施费取费标准的70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按本定额的取费标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
八、规费和税金均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优惠。
九、本定额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劳保费用),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实际投保比例核定后计取。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劳保费用按甲类计算,投标报价应同时注明按核定取费类别计取的劳保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核定的取费类别计取劳保费用。
十、本定额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取费标准,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投标报价按施工企业实际投保费率计取。
十一、本定额将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中的材料单价。
十二、抗震加固工程按相应专业的扩建、改建工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