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依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共分12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册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第十二册 补充项目(另行发布)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及相关间接费用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省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河南省新建、扩建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安装工程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也可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工资单价按每工日21元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定额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购入到达工地的材料价格计算或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材料单价采用郑州市2001年材料预算价格。
6.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7.综合基价中已计价的材料费调整,统一按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办法计算调整价差。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确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均已包括在综合费内。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1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其中人工费、燃动费作了相应调整。
九、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定额中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成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均已包括在综合费内。
3.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0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
十、基价中的综合费是由人工费附加(6.25元/工日)、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组成。
十一、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二、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另行处理。
十三、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另有说明的工序外,均包括: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布置操作地点、领退料具、场内搬运、检查、安装、清理、配合质量检验,还包括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及操作完毕后的场地清理等。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 × ×以内”或“× × ×以下”者均包括× × ×本身,“× × ×以外”或“× × ×以上”者,则不包括× × ×本身。
十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定额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的项目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市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反映。本定额的解释、勘误、修改及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管理工作均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