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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律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出了哪些原则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所谓实行社会化,是指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不再直接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驾驶员培训由具有一定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按照市场原则提供有偿培训。按照培训社会化要求,今后,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还是拖拉机驾驶员培训,都应当由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或者培训班承担,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是对机动车培训学校或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本法还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gfbzBjdgtMTiOIjgjZqEv89E7c5PR6qXqG7RwZxuWyTtzqLW5NERNGS1PqWUa7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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