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的“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包括中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公安部对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中国驾驶证规定了一定条件,主要是:一是有一段时间的居留期;二是提供包括身份证明、居留证件、有关身体条件的医学证明;三是境外驾驶证及中文翻译文书等。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如实告知没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驾驶证的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核发中国驾驶证,不再进行道路驾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