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俗称驾照)是持证人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驾驶证不仅证明持证人已达到驾驶某种机动车的技术水平,即驾驶车辆的技术凭证;也是证明持证人拥有驾驶某种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是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凭证。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
(1)《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正式资格者的证明,凭此证可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2)《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资格者的证明,凭此证可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和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
(3)《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地区)人的驾驶证件。凭此证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道路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全国范围内有效。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根据本法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于机动车驾驶证是由法定机关核发的证明驾驶人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本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