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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我国为什么要建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迅猛增长,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交通事故不断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在逐年增加。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赔偿机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那些赔不了(肇事逃逸)和赔不起(无赔偿能力)的情况,尤其是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而国外通行的做法是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为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抽取,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抢救、赔偿费用。这种通过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风险,可以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事故与保费挂钩的经济杠杆作用也可以强化驾驶人安全意识。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得到及时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制定本法过程中,有些意见认为,单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来源过于单一,建议允许其他基金来源,如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国务院对此问题会做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主体和使用范围等都将在具体办法中做出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定强制险,未办理该责任险的机动车不得进行机动车登记、上牌照或者年检。依据本法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交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IwzcQldlTs6Fxtde9XU/m10var4lEoMyBACOzAewSIjah6atzXgBbze1HbUjJu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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