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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哪些违反车辆登记和检验管理的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

机动车登记和检验是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和检验制度。但是,受利益的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个别不法汽车经营单位、汽车修配企业、拆解回收企业甚至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采取以假充真(用假冒伪劣、报废车辆或各种不同类型零部件擅自拼装、组装、改装)、化整为零(将走私汽车重新拆解拼装等)、改头换面(改变机动车结构、喷漆换色、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码等)、伪造证件(伪造或者变造有关证书、号牌)等手段,为犯罪分子进行销赃或消灭违法犯罪证据提供便利。这些违法和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机动车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NEUUCthut9VgWFTQEVvH55rGt5Yilq04FoU7dg1iEh2B082uu+mWV+BLBUXLRm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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