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迅速增加。但是老旧车辆与道路交通、环境、资源等条件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这些老旧车辆的长期使用不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不利于促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这些车辆有的已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有的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超期服役”和“带病上路”的车辆会带来极大的交通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为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主要内容有:
(1)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目前我国适用的机动车报废标准主要有:1997年《汽车报废标准》、1998年《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2000年《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1年《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2002年《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等。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的是以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作为报废的标准。这种标准的弊病是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为有些公务、商用车或私车虽然达到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但其性能完好,尚有使用价值就被强制报废,这对中国这样一个资源短缺的国家是不利的,而且国际上通行的汽车报废制度都是以车辆技术状况作为标准。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参照国际惯例,我国的机动车报废标准也曾多次并将继续做出调整。
(2)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必须向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报废、注销登记。
(3)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当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存在一些混乱现象,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甚至整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非法拼装车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也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势在必行,为了防止已经报废的营运车辆重新投入使用,本法还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