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机动车检验社会化这一原则,严格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防止检验社会化以后出现检验机构不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检车不严,只追求收费,影响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以及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出现。第13条还规定:一是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如要求提供停车泊位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无关的证明;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四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本法第94条还对违反上述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做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