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根据道路交通对机动车运行的要求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对车辆的全部或者部分性能进行检验。它对确保行车安全、交通安全,对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实行社会化是一项重要改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目前机动车检验比较混乱:一是检验机构混乱,有的是公安部门设立的,有的是交通部门设立的,也有的是社会上其他机构设立的;二是检验标准不一致,由于多头检验,标准不一,检验数据无法共享,有的公安检测合格了,交通部门说不合格,反之亦然,使人无所适从;三是重复检测特别是对营运车辆进行重复检测,有的营运车辆在公安机关检测合格领取牌照后不能进行运营,还要到交通部门进行检测,领取准运证。有的地区一年中车辆被要求检测、保养多达十几次。这些检验虽然名目不同,但实际检验内容差不多,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存在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公安、交通行政机关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权力与利益不分、政企不分易导致腐败,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易导致腐败。市场经济强调利益多元化,重视不同利益主体的公平竞争、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了克服“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弊端,就需要将政策的制定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相分离。因此,实行社会化以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依法律法规设立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再隶属某个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考虑到实行机动车检验的社会化还有个过程,还需要在体制和制度上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办法有待国务院做出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