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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机动车用作抵押的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第41条、第42条还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物登记十分重要,它可以使债权人了解抵押物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同时,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如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物登记,可使得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可以防止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的抵押登记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已经登记的机动车,其所有人需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必须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结束时,应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并持双方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双方依担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办抵押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3)车辆与档案登记内容一致。

(4)非海关监管或者被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车辆。

(5)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仍应符合上述条件,履行上述手续。

当抵押权消灭或者抵押的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机关经审核合格后,给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YMfSq1BlmtzOh1tIct320XSworzkGXLEAo1I+muGGHgYPjxXMaDJkku7xN3U+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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