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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登记。

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下列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2)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内改变的。

(3)改变车身颜色的。

(4)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5)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6)因质量问题,制造商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需要变更所有人名称(姓名)、住址的,机动车所有人只需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于其他项目的变更,在提出变更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要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交验车辆。在得到准予变更、改装的证明后,才能正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对变更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发行驶证。 gFapaVeJa1DBh71rXPqd0F4Fyb5fo+Is131dBFENxA/F7WTCLC97s+79bh84m5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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