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登记。
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下列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2)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内改变的。
(3)改变车身颜色的。
(4)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5)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6)因质量问题,制造商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需要变更所有人名称(姓名)、住址的,机动车所有人只需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于其他项目的变更,在提出变更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要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交验车辆。在得到准予变更、改装的证明后,才能正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对变更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发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