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登记是指已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但通过买卖、继承、赠予、协议抵债、被行政机关没收并拍卖以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形式,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和其他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登记。
申请过户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过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
(2)持有机动车来历合法凭证。所谓合法来历凭证有如下几项: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签订买卖合同的也要提供合同书,如果是口头合同的要提供已交付车辆的证明。
(3)机动车档案内容齐全有效,符合初次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规定,并且车辆与档案登记内容一致。
(4)已超过定期检验期的车辆应经检验合格的。
(5)属非抵押车辆或者经抵押权人同意过户的抵押车辆。
(6)非海关监管车辆或者已解除监管的车辆。
(7)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
(8)没有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过户行为。
机动车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来历证明等材料和车辆档案,对比车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过户登记,在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后,可重新核发原登记编号的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