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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已办理登记的机动车证明文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机动车获得方式;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注册登记的日期等内容。机动车登记书不随车携带,但在转移机动车所有权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登记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号牌,是安装在车辆明显部位并有号码的牌照。它是具有统一规格、统一式样,由机动车登记机关对机动车登记、检验后核发的带有注册登记的标牌。机动车号牌是车辆取得道路合法通行权的法定标志。通过号牌可以了解和掌握机动车的归属,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为车辆管理部门制定车辆发展规划、管理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缉查违章和逃逸人员,防止窃车、走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交通秩序,以保障国家利益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群众监督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行车安全,预防交通事故。

机动车行驶证,是机动车登记机关对机动车核发的准予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是车辆的“身份”证件。记载该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别、车主姓名地址、厂牌型号、发动机编号、整车编号、车身颜色、总质量、核定载客载货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初次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和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等。行驶证和号牌是相互印证的。通过号牌上的编号可以查到车主和车辆的基本情况,也可以从行驶证上记录的号牌编号查证所悬挂车辆号牌的真伪。只有二者同时存在并印证无误时,车辆方准上道路行驶。行驶证要随车携带。

发放机动车登记书、号牌和行驶证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第120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职权。

如前所述,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具有重要作用。本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sLJHpraFnDpJ1FdZUtpkt5PMXNYEbogaAWrE3tmVaKcdutvGLjUCokuNVqVPWZ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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