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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资料之间不一致(如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不一致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登记机关管辖区的。

(3)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4)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5)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7)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8)机动车属于被抢、被盗的。

(9)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登记的情形。

如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但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Gm7uvvqqDcXqUdysGo0oM015/v6LsDjdEQd8MbkVH6cmx6ylTiv8Kp0W0fqr57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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