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购车后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进行登记需要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和单位。个人是指我国内地居民和军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单位是指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所有人为单位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为该机构出具的证明。所有人为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其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2)机动车来历证明。在国内购置的机动车,须有购车发票,发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才有效;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国产车辆必须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必须具有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必须有国家授权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根据国务院《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以及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的其他情形的车辆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免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机动车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如本法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法定险,在登记时要提交已投保的保险单;又如本法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因此,登记时也要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机关审查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