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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市规划设计执业要求

一、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执业资格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是城市规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根据1992年10月27日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规[1992]494 号)以及1993 年2 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建规[1993]112号),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

为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于 1999 年 4 月 7 日以(人发[1999]39号)文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需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规划师执业证书,并需进行注册登记。 vSlFrfLRE7bmndCL+ywHQaSivwDtmgHUcRC6yZ65SWV6h1n+EvDzP8Zg89geQc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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