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模式,城市规划系依据城市性质、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人口控制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人口、土地资源、房屋建筑、道路交通、绿化环境及各项市政基础设施,从平面与空间作出统筹安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20~30 年长远发展规划)——宏观控制规划和近期 3 ~5 年发展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微观控制规划,作为指导一定期限内城市建设的蓝图。
城市发展与更新是永无止境的、持续的、滚动式的,城市规划是一个延续的过程,必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加以修改、补充、调整和完善,永无完结,因此城市规划必须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
在编制城市规划中必须严格遵守和依据国家公布的《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规。
另外,从事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二、城市规划编制
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按照城市规模与城市性质,城市规划的阶段划分,一般大城市为两个阶段五个层次,中小城市可采用两个阶段三个层次。
两个阶段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大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根据需要可分三个层次:在总体规划编制前先行编制总体规划大纲。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如图3-1)。
图 3-1 城市规划的阶段划分
(一)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1.总体规划纲要。
(1)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2)主要内容: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和目标。
原则确定城市性质、人口与用地规模、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意见。
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目标的重大原则。
2.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大纲确定的重大原则的基础上,深化研究、综合协调,并具体编制总体规划图、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图及相应的说明材料,经综合协调后编制完成完整的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任务。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确定城市远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建设规划,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一般为 20 年。近期规划是对城市近期内发展用地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
(2)主要内容:
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
2)确定城市性质,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用地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
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8)根据城市防灾要求,作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
9)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10)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和实施办法、措施;
12)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作出统筹安排,划定城市绿化隔离地带和防护隔离带;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3.分区规划。
(1)任务: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目的是落实总体规划要求,深化总体规划内容,指导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
(2)主要内容:
1)原则规定各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与控制指标;确定大型公共设施规划;
2)确定城市干道系统、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用地范围,历史文物与传统街区的范围及空间环境要求;
3)确定主要工程干管及设施的规划。
4.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家对规划的内容进行初步论证,并将有关论证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核;
(2)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大审议并通过;
(4)批准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
(5)公布批准的规划。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政府予以公布,并付诸实施。
(二)城市详细规划阶段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控制建设用地的功能性质、使用强度与空间环境;当前建设或年度建设计划内的开发建设用地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1)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作为当前建设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规定其他适建或不适建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的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容量及容积率、绿地率、停车率(汽车)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退界、退红线距离及建筑间距要求;
3)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细分地块的主要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
4)根据规划容量和周边状况,确定规划区或用地块外部市政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5)根据需要对各地块建筑的体型、体量、色彩及景观环境等提出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范围应有一定规模,能形成用地功能与用地地域均较完整的规划区或街区,一般规模宜在1km 2 以上。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任务: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将城市建设的各项物质要素在当前拟建设开发的地区进行平面与空间布置,作为各项建筑与工程设施的设计与建设的依据。
(2)主要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综合考虑建筑功能、道路交通、绿化环境,进行平面与空间布局、景观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作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分析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