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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建分册、古建筑分册(明清)、暖通分册、电气分册、电梯分册及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共六册。

二、本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结算、审核与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和投标报价以及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的依据,亦是为施工企业内部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古建筑保护性的移地迁建工程及在原址按传统作法的古建筑复建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 2 以内)添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在 300m 2 以外的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的工程。

四、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操作等规范、规程及标准。

2.现行标准图集和典型设计图纸资料以及各个时期有关房屋建筑方面的文献资料。

3.《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4.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已综合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除各分册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工作情况不同而调整定额。

六、本定额以建筑物檐高在 25m以下为准编制。檐高超过 25m时,按各分册其他直接费中计取超高增加费。

七、本定额除个别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以手工操作为主,配合部分中小型机械作业为准。

八、本定额各子目均包括全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序和工料消耗量,次要工序或工作内容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定额内,其中:

1.本定额所列的综合工日,其内容均已包括基本工和人工幅度差、现场材料加工和材料运输等其他用工。

2.本定额中所列的材料用量,为主要材料消耗量,零星材料已综合在其他材料费中。除各分册说明中明确的,部分按设计要求选用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规定不符时可以换算外,定额均不得调整。

3.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各种灰泥、垫层等均列半成品的消耗量以体积表示。

九、本定额除个别章节子目外均未包括大型机械的台班消耗量,凡需使用大型机械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列入直接费。

十、本定额子目中凡在预算价值或材料用量带()者均按各分册说明规定执行。

十一、本定额中凡注明× × ×以内(下)均包括× × ×本身,注明× × ×以外(上)不包括× × ×本身。 YUQWp3J5XQUfwtBiKSR8sCFiHANq40Ot/YDgfYxavq/MjypeU1y8ZnkKCbcolL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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