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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命题点睛: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5日,华隆公司因与宏阁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考直击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1.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确有错误,是指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运行中有重大缺陷,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注意:可以提起再审的民事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主体

1.本院提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剥夺原审法院和与原审同级法院的再审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必须提审。也就是只能指令比原审法院级别高的法院再审,不能指令原审法院或与其同级的法院再审,因为指令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就不构成提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

(一)再审事由

1.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包括: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包括: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包含: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注意:上述法定13种情形中,属于第6种和第13种情形的,检察院必须抗诉,不得提出检察建议;属于其他11种情形的,检察院可以抗诉,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如果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或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则应当抗诉。

2.调解书的再审事由: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提出抗诉的主体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直接抗诉外,只能由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针对自己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只能提请自己的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抗诉的效力

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

(四)抗诉案件的审理法院

1.通常为接受抗诉的法院。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在下列5种情形下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注意:上述5种情形全部与证据有关,属于实体错误。

(五)抗诉案件的审理

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六)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

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申请再审的事由

针对判决和裁定的事由与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相同,针对调解书的事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意: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均可启动再审程序。

(四)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

1.时间:3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文书:裁定。

(1)对于再审申请,法院用裁定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意: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原裁判效力未被否定;在再审程序审理中,如果发现原审法院受理案件错误,则可以撤销原一、二审裁判,驳回起诉,此时,原裁判的效力是被否定了。

(2)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3)组织形式:合议庭审查。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五)申请再审的法院

1.通常为上一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和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六)审理法院

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是公民,向原审法院(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限制基层法院的再审权)

1.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2)虽然符合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2.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只能由其本院审理。

(七)不能申请再审的案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

2.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其对民事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这是除检察院自身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从而行使检察监督权以外,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线索来源。这项制度既增加了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行使监督权的方式:除了向法院抗诉以外,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其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也有利于检察院抗诉的实现。

(一)法定情形

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处理

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三)只能申请1次

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先法院,后检察院: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前,该案件必须先经过法院处理(该案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或未被处理,或该案已经法院再审),然后才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检察院具有终局性:检察院认为不应该启动再审,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五、案外人申请再审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6个月内申请再审。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两种主要情形

1.案外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因上述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2.案外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现为第23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要旨提炼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XBOZ3rOwxH8ZzoMO3SvPaI0DLkUf4rJBduds1NeJBlvdhsONaBnzn9wS3k8D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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